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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指憲訴法「不到1秒」宣示修正通過 黃國昌稱上千案都如此

尊重國會自律 憲法法庭切勿淪為政治角力工具

憲法法庭5月12日將舉行公開說明會,釐清立法院於三讀程序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規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5月12日將舉行公開說明會,釐清立法院於三讀程序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規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訴訟法釋憲說明會」今日登場,該案係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聲請,主張修法程序「違憲」,請求暫時處分並凍結新法施行。然而,從憲法審查制度的設計初衷與既有解釋實務觀之,其核心爭點實屬「國會議事自律」與「立法裁量」範疇,並非憲法審查之適格對象;若憲法法庭介入高度政治化之程序爭議,恐損及司法中立與憲政權力分立之根本原則。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立法院審議法律案應在不牴觸憲法的範圍內,依其自訂議事規範為之。議案是否踐行程序,屬議會內部自律事項,除非出現明顯重大違憲瑕疵,否則非屬憲法審查範圍。今年元月廿三日公布之「憲訴法修正案」,其三讀程序係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辦理,雖該條文規定「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然依立法實務慣例,若無委員提案要求全案表決,經院會主席徵詢有無異議、且無人異議後即宣布通過,亦屬合法程序;此全案即視為通過,且未提出復議,立法院之程序即屬完成。核心爭點在於對議案有無異議,而非全案表決之形式,此次三讀程序既依議事慣例,且無委員具體異議;主席宣布通過後自應視為有效,此形式行之有年,未曾被視為違憲或無效,亦與該解釋所界定之國會自律原則相符。

尤其此次「憲法法庭說明會」所列十大爭點,有八項圍繞於三讀程序的技術性問題,試圖從形式立法程序中尋求瑕疵,進而否定法律效力,令人憂心。然憲法法庭非選務機關,亦非法規倫理裁決機構,若進一步介入立法院內部議事流程,將開啟司法權過度介入立法權之危險先例,導致權力濫用之虞。況且,依據目前「憲法訴訟法」新制,大法官須十人以上方得評議,違憲宣告需九人同意;現階段僅有八位大法官,制度顯無法正常運作,卻在此時召開「說明會」,實有失司法自我約束原則,亦引發以審代政、介入政爭之疑慮。

立法院之議事慣例與程序自律,本屬國會自主範疇,只要未違反憲法基本規定,即非大法官得審查之事項。從前揭司法院解釋可明確理解,三讀程序如無異議,經主席依慣例宣布通過,效力即等同全案表決,無違法可言,應受釋憲機關尊重。

至於,聲請人所稱「從未投票贊成,且明確表示反對」,試圖據此以主張「程序違憲」。然依立法院公報記載,絕大多數聲請人並未當場具體表達異議,或提案要求全案表決,難謂程序上存在重大違憲瑕疵。

更進一步而言,若僅憑事後聲明或個別委員之立場,即欲推翻已完成公布施行之法律,將造成憲政秩序極大混亂,開啟否定既定程序與法案正當性之惡例,顯非民主法治所容。

目前正值罷免風潮與憲政攻防交錯之際,大法官更應自持分際、恪守中立,避免淪為政黨操作工具。司法威信來自社會對其中立、專業之信任,而非「選邊站」的政治表態。真正值得捍衛者非朝野之勝敗,而是憲政秩序與權力分立原則。

總之,「憲法訴訟法」是否違憲,必須建立在具體明確的違憲理由與符合法定聲請要件上。若僅因不滿修法內容,便欲推翻整體程序之正當性,實屬本末倒置!

大法官應回歸法理,秉持前揭「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所揭示之國會自律原則,審慎為政,切勿淪為政治角力的工具,以免損及司法權威與民主法治根基。

司法院 憲法法庭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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