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政府需對「台籍」這麼焦慮錯亂?
天主教新任教宗良十四世,出生於美國芝加哥。世界各地都很注意,這是第一位「美國籍」的教宗。曾經貼出AI「教宗照」的美國總統川普,也表示「很榮幸得知他是第一位美國籍教宗」,跟台灣人動輒高捧「台灣之光」很像。
是的,他出生在美國,有美國國籍。但良十四世不只是美國人,他也入籍秘魯、同屬秘魯公民。當然,他能當上教宗,自然也有梵蒂岡籍,是三重國籍的教宗!
教宗是梵蒂岡的「國家元首」,居然有「三重國籍」!然而,他接任教宗,美國與秘魯都搶著要沾光,梵蒂岡也視為平常,好像沒聽說誰質疑這是「雙重忠誠」、「三姓家奴」。
沒錯,世間的國籍、公民身分,在神國來看都是寄居地而已。教廷雖然是「世間」的國,想來應該也有那種氣度,不用斤斤計較教宗或梵蒂岡公民是否有多重國籍。
相比之下,台灣的政治氣氛,近年來卻在計較小老百姓的國籍、戶籍,針對的還不只是正要申請歸化、設籍的新移民,而是早已拿了身分證多年的正港公民!為什麼如此器小哉?
前陣子,一萬多名中華民國國民突然收到移民署發函,要求繳交「大陸除籍證明」,否則就要註銷在台戶籍。陸委會說是「依法」辦理。然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雖確有「設籍台灣應先繳交除籍證明」規定,可是政府哪能事隔十年、廿年,才突然(又)要求人民繳交「當初應繳交過的文件」?兩岸條例的確禁止雙重設籍,所以當年要在台灣設籍須繳交「除籍證明」,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設戶籍。所以,「除籍證明」本來就是「暫時文件」,它的功能只是用來申請在台設籍、拿到中華民國身分證而已。誰會留著這種「暫時文件」?當你已在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結婚,當初申請用的「含有二位證人簽名的結婚書約」還需留存嗎?
一旦這些「前陸配」(或青少年)經許可在台設籍,領取身分證,照理說除籍證明就無須留存,也沒有終身保存義務。因為他們的身分證,還有戶政機關登記的戶籍,就是他們已放棄大陸戶籍的最好證明!可是現在事隔廿年,這些人可能都投票多次,政府突然想起自己當年怠忽職守,沒有盡責審查,卻要求人民「自證無罪」,是什麼樣的焦慮、情結,導致政府想要用此種懶惰法清查戶籍?
又如,內政部突然質疑前議員史雪燕在就任議員前,未依國籍法規定「放棄原國籍」,因此撤銷其議員資格。這是對國籍、戶籍認識的錯亂。我相信多年承辦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以及兩岸條例的公務員都非常清楚,大陸地區人民不是外國人,根本不適用國籍法而是適用兩岸條例。這兩套平行法制,涇渭分明互不隸屬。賴政府這樣扭曲法律,除了整人並偷渡兩國論以外,幾無正當理由可言。
偏偏對於近日被拿出來當反共典範的孫立方將軍,有無「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政府卻顧左右而言他。這種赤裸裸的雙標,連「小氣」都說不上,根本是拿「戶籍/國籍」制度玩弄認同政治,明顯是政治操作。
政府斤斤計較「國籍」、「戶籍」,擔心所謂「忠誠義務衝突」。其實,從他們的雙標、扭曲、柿子挑軟的吃,就看得出那只是借題發揮,拿個「籍」的問題來搞政治。不敢修法,無能修憲,也不敢宣告台獨,就拿個「籍」的問題欺負小老百姓而已。與我們歐洲唯一邦交國的梵蒂岡相比之下,真是不可以道里計。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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