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業者有罪 陳宗彥無罪判決惹議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被控任職台南市政府期間,接受兩次性招待喝花酒,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業者關說,但法官認為無法確認監聽譯文內的「陳董」就是陳宗彥,一審陳全身而退,反倒是連家樑、王孝瑋因此案又被查出十件圖利媒介性交易案,即便無法確認男客身分,仍被判有罪。
檢方去年八月起訴指出,依二○一二年至二○一三年間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所提「方便找個朋友」、「喝咖啡」、「再幫我找一個」,均屬媒介性交易意思,且依各次媒介性交易通話譯文與LINE留言「陳董」、「要挑一下」、「盡量不要刺青」、「愛佳」、「小芸」、「民生路」、「愛玲帶過去」等,通聯紀錄時間點吻合,均可認定十次媒介性交易的男客「陳董」即是陳宗彥。
台南地院審理期間,檢辯及證人對譯文中「陳董」身分解說不同。檢方提出監聽譯文中幹部間對話譯文中「你同學寫陳董」、「陳董他就是知道了」,檢方詢問連家樑「陳董」是誰,是不是陳宗彥?連都回答「不知道」,並說酒店都尊稱客人「董仔」,認識很多陳董。
審判長陳欽賢曾反問連說,姓陳都可能叫「陳董」,「那我也可能是『陳董』?」連馬上說,沒見過陳審判長;連及王的律師也主張,除譯文中的「陳董」,檢方引用隱諱語言拼湊出犯罪事實,並無積極及關聯性。合議庭最後以無法確認監聽譯文中的「陳董」就是陳宗彥,判決陳無罪。
連家樑、王孝瑋於二○一二年至二○一三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在台南地院審理時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台南地院二○一五年以連家樑犯圖利容留性交及圖利容留猥褻罪共廿五罪,各判刑六月,應執行刑一年十月,緩刑二年,向公庫支付一百萬元;王孝瑋犯圖利容留性交及圖利容留猥褻罪共廿五罪,各判刑四月,應執行刑一年二月,緩刑二年,向公庫支付六十六萬元。
事隔近十年,因陳宗彥案重啟調查,陳獲判無罪,但連家樑、王孝瑋仍涉犯圖利媒介性交易。台南地院指出,二○一二年至二○一三年間,連家樑擔任慷樂隊、皇龍及天上人間三家酒店實際負責人,與連的特助王孝瑋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廿二日起至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間,媒介酒店女服務生與不詳男客從事性交易共十次,每次費用為一萬二千元。合議庭認為連、王兩人圖利媒介性交罪共十罪,事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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