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涉性招待案今判無罪 酒店業者均緩刑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過去在南市府任職涉接受性招待被訴,陳宗彥始終否認犯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過去在南市府任職涉接受性招待被訴,陳宗彥始終否認犯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被控擔任台南市政府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期間,因業者請託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及關說警職人員平調案,接受性招待2次被訴,陳宗彥主張無罪,台南地院今天下午宣判,陳宗彥無罪;酒店業者連家樑涉圖利媒介性交罪,判10罪應執行1年,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判決確定後繳交40萬;王孝瑋應執行8月,緩刑2年,判決確定後繳交25萬元。

檢方起訴,陳宗彥於2012、2013年間,因綽號「歐哥」連家樑、綽號「豆哥」王孝瑋等酒店業者關說台南市王姓警官平調案,及請託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而接受連家樑、王孝瑋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招待。

檢方認陳宗彥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連、王則涉犯同條例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嫌外,連、王另涉犯圖利媒介性交易罪嫌。陳宗彥始終否認犯行,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褫奪公權。

檢方認為,陳宗彥打電話給時任市警局謝姓秘書請託王姓警官平調案,具職務上密切關連性,也是影響力所及,並在2天後由業者提供性招待,兩者具對價關係。另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經陳宗彥請託後,前後不到1小時,經發局人員已簽核完成,明顯對承辦人員職務上發揮影響力,並有對價關係。

陳宗彥的律師表示,檢方取得相關通訊監察時,2013年2月分案調查,直至2023年另案偵查,使用時間點在通保法18-1條修正案10年後,與其修正精神相違背,現又做為另案證據且未做譯文,依該法條但書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同意才行。律師說,5年內未銷毀又拿出來當證據,屬未經合法程序取得證據。

律師也指出,譯文當中有太多「陳董」、「高雄的朋友」,檢方認定指的是陳宗彥,但從譯文當中有段王孝瑋及陳宗彥對話,王:「嘿!帥哥,高雄的朋友有在問,我上個禮拜有請你幫忙,他說同意…」,還有段兩人對話安排朋友前往酒店,王孝瑋詢問「怎麼稱呼?」,陳宗彥答「一個陳董」。律師指檢方誤會「陳董」是陳宗彥,無可厚非。

律師認為,陳宗彥在主觀上未沒有請託關託,陳宗彥是打電話給警察局長秘書,也叫助理詢問案件進度,若是請託,可以自己去問,何必找府會聯絡人或助理轉達,證明陳宗彥沒有利用職務上行為。

連、王的律師均認除譯文中的「陳董」,檢方引用隱諱語言拼湊出來犯罪事實,並無積極及關連性,且沒有直接證據佐證。兩人僅坦承媒介性交易,律師認為,相隔10多年案件且已認罪協商才又起訴,並不合理。

律師 證據 陳宗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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