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彥判無罪檢方證據不足?法界:有5成嫌疑即可起訴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被控擔任台南市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期間,因業者請託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及關說警職人員平調案,接受性招待2次遭訴,但法院判無罪;法界人士認為,檢方偵辦貪汙案,有5成犯罪嫌疑就可以起訴,本案上訴後,是否仍無罪也不一定。
台南地院合議庭說,陳宗彥否認犯行,連家樑、王孝瑋兩名業者也否認提供性服務外,均無法確定監聽譯文所謂「陳董」即為陳宗彥。其他監聽譯文也曾出現陳向王提及他的4位朋友中,有一位也稱呼為「陳董」內容,難以確認譯文中具有一般敬稱性質的「陳董」即是陳宗彥。
曾任高雄、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及台東、新北、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的律師連思藩指出,一般檢方偵辦貪汙案,其實有5成犯罪嫌疑算達到起訴門檻,就可以起訴,至於證據是否能夠讓達到法官有罪確信,就不一定;也許一審無罪,或許上訴後又不一樣。
連思藩認為,就本案來看,算是有起訴的證據,但本案如果只有提出監聽譯文,檢方並無法證明陳宗彥跟業者有對價關係,陳跟業者都否認「陳董」就是陳宗彥;那就會讓法院存疑,第一,「陳董」到底是誰?第二,陳宗彥究竟有沒有接受性招待?
就目前法院提供的判決理由來看,檢方提出的證據不充分,監聽譯文只是間接證據,間接證據必須有人證可以核對,首先檢方並沒有證明「陳董」就是陳宗彥;即使從監聽譯文中,陳宗彥看起來有去酒店消費,這也只構成行政責任問題,並不構成違法,檢方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陳確實有接受性招待。
德益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20多年的資深律師黃仕翰指出,依據現有法院提供資料,他不認為證據不足,檢方起訴合理,或許上訴後,另一組法官來判就會翻盤;但是也不能說法院判決不合理,否則今天業者若說的是「賴董」,更指認「賴董」就是賴清德總統,不能排除業者是在鬼扯。
黃仕翰表示,就因為貪汙是重罪,法院要判有罪,在證據審酌上會更加嚴謹,即使有監聽譯文、業者指認,都不一定判有罪,何況本案是連業者都沒有指認;檢方後續上訴,應會在人證、物證上再補強證據。
依據法院說明無罪理由,「監聽譯文雖顯示陳宗彥於2012年12月26日晚間22時59分之後,與王孝瑋有疑似電話聯絡偕女出場的內容」,這裡可以看出陳宗彥疑似有前往酒店,並帶小姐出場的情況,但檢方後續無法證明有性招待。
黃仕翰說明,監聽譯文並不是直接證據,因此,即使陳宗彥有去酒店消費,只要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接受性招待,就不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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