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大日吞敗 請求確認優先定約權遭駁回
爭議多時的基隆東岸商場產權爭議官司今年1月法院駁回NET增建的2到4樓產權歸屬請求,原簽約經營廠商大日開發另主張營運績效良好市府卻違反OT契約未優先續約,請求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法院今宣判,駁回大日請求。法官說,營運績效經評定為良好,只是得向基市府「申請」優先定約,非因此取得優先定約「資格」。
基隆市政府重新辦理東岸商場招商,微風集團出線,大日委託另行委託經營業者主富公司(NET)指市府強行點交違法,指控市長謝國樑等12人涉犯強盜等罪。檢方經過1年時間偵辦,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今年2月處分不起訴。
大日開發及主富服裝均主張大日公司參與經營「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經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對OT案有優先定約權存在。但基隆市政府指出,大日經營績效縱屬良好,並不當然取得優先定約資格,否認大日有OT案有優先定約權存在。
基隆地院民事庭庭長周裕暐表示,依據基市府與大日公司第2次簽定的OT契約,營運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大日公司營運績效經評定為良好,只是大日公司得據以向基市府「申請」優先定約,並非因此取得優先定約「資格」。
判決指出,依促參法,基市府於審核大日公司是否取得OT案優先定約申請時,有權要求大日提出資產總檢查相關資料,並提出優
先定約申請日前至少3年之財務狀況。但大日所提出資產總檢查資料,僅111年度資產點交財產清冊,並未提出各資產現況檢查結果。
法官並指出,大日105年6月30日參與該OT案一、二樓商場改善計畫及規劃營運進度會議時,在簽定之契約明確承諾「商場闢建完成,於營運期滿後,大日公司同意將闢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予基市府」,顯見大日是否闢建商場及將商場無償移轉予基市府乃是大日公司的契約義務。
基隆市政府回應表示,法院今宣判大日公司請求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等事件敗訴,法院未認可大日公司主張優先締約權存在,顯示市府不讓大日公司優先續約為有理由。
市府說,因大日公司於111年7月及8月期間,遭基隆地檢署及廉政署搜索涉行賄案,後經基隆地檢署對大日公司負責人及其員工提起公訴,顯見其履約能力存有疑慮。市府尊重法院判決,市府依法持續爭取市民最大權益,避免市有財產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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