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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岸商場績效好僅得申請 基院駁回優先定約權

基隆市府將東岸商場委由微風營運,原營運商大日公司提告市府,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法院認為,大日公司營運績效評定為良好,僅得向市府「申請」非取得「資格」,今(16)日判決駁回。聯合報系資料照
基隆市府將東岸商場委由微風營運,原營運商大日公司提告市府,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法院認為,大日公司營運績效評定為良好,僅得向市府「申請」非取得「資格」,今(16)日判決駁回。聯合報系資料照

基隆市府將東岸商場委由微風營運,原營運商大日公司提告市府,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法院認為,大日公司營運績效評定為良好,僅得向市府「申請」非取得「資格」,今天判決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指出,大日開發有限公司及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NET),均主張大日公司參與經營「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經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此OT(先經營、後移轉)案有優先定約權存在。

被告基隆市政府則以大日公司經營績效縱屬良好,並不當然取得優先定約的資格,而否認大日公司就此OT案有優先定約權存在。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市府與大日公司第2次簽定的OT契約,大日公司營運績效經評定為良好,僅得據以向市府「申請」優先定約,非大日公司因此取得優先定約「資格」。

法院表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市府於審核大日公司是否取得OT案優先定約申請時,有權要求大日公司提出資產總檢查相關資料,並提出優先定約申請日前至少3年的財務狀況相關資料。

法院表示,大日公司所提出的資產總檢查資料,僅111年度資產點交財產清冊,並未提出各資產現況檢查結果,市府尚無從評估資產現狀與清冊有無不符、損壞或功能未符契約約定情形,且近3年財務狀況僅有大日公司片面提出的數字,無相關佐證資料,市府無從評估資產現狀及大日公司的財務狀況。

此外,法院指出,大日公司在OT契約明確承諾「同意將闢建完成的商場無償移轉予基市府」,市府以大日公司未依要求補正提出相關資料,且未將商場登記為市府所有為由,否准大日公司優先定約申請,並無違背促參法施行細則,市府依約行使裁量權限,也無恣意濫用契約上權利,判決駁回大日公司訴訟,全案可上訴。

大日公司於民國105年間取得東岸商場營運權後,隨即與主富公司簽訂租賃契約,將包含與市府優先續約2次的3年和2年在內,共10年全部納入合約,把1樓和2樓交由主富公司營運,合約內容也明定,若大日公司未取得營運權,雙方視同終止合約。

大日公司與市府完成第1次3年續約,合約至112年年底,但大日並未獲得第2次續約,市府決定重新招標,經評選後,由微風集團得標,接手營運東岸商場。

基隆 績效 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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