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員「哥哥」跟女同事4歲女玩 竟5次帶進倉庫性侵
王姓男子趁超商女同事會帶4歲女兒至店內休息,竟將女童帶進倉庫,用手指性侵、撫摸下體,還要女童幫他口交;母親見女童從倉庫走出,好奇詢問,女童才說出「哥哥摸我妹妹」。台南地院認定王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共5罪,判刑7年4月。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在台南市一間超商工作,女同事時常會帶4歲女兒到店裡休息,因此認識女童,女童稱王為「哥哥」,王也會跟女童玩;結果王竟藉女童不諳世事且年幼可欺,為滿足個人淫慾,在去年2月底下午3時許,將女童帶進超商倉庫內。
王要求女童脫掉外褲、內褲,以手指性侵、撫摸下體,接續從去年3月初至3月底,在相同地點侵犯、撫摸女童共計四次,最後一次甚至要求女童為他口交、撫摸她的下體;這次女童母親見到王帶著女童走出倉庫,覺得奇怪,詢問女兒為什麼要進倉庫。
沒想到,女童竟說出「王OO哥哥摸我妹妹」,讓母親震驚不已,調閱店內監視器查看,確認王姓同事至少性侵、猥褻她女兒共五次,報警提告;法院依據被害人指證、超商值班表、王與女同事LINE的對話紀錄,以及王的供述,認定他犯行明確。
不過,起訴書指出,王在最後一次犯案時,甚至基於拍攝兒童性影像、妨害性隱私犯意,持手機攝錄女童下體;法院認為,雖然王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就此部分有承認犯案,但在證據上,屬於王的自白重覆陳述,仍應有補強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法院認為,王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是否與事實相符;因此,所指持手機攝錄下體犯行,因無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自白真實性,不能以其自白為有罪唯一證據,復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此部分行為。
但王姓男子在倉庫內先後對女童為5次強制性交行為,每次犯行時間均有相當間隔,並非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足認均是分別起意,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法院審酌,王身為女童母親同事,明知女童是學齡前幼童,本應善加保護、照顧,竟為滿足一己私慾,違反女童意願,不顧其人格發展健全及內心感受,對其為數次強制性交行為,嚴重侵害女童性自主權利,罔顧信任關係,戕害女童身心健全成長,違反社會善良風俗。
法院指出,王造成女童及其母親心理上難以彌補陰影及巨大創傷,未獲諒解,並無刑法第59條「情狀顯可憫恕」情形;考量其承認犯行,過去並無不良素行、犯後態度,王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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