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日勝生控憲訴法架空救濟權 大法官陳忠五:不容立院摧毀權力分立
日勝生活科技公司因民事訴訟敗訴,聲請釋憲,並指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過度提高憲法法庭評議、裁判門檻限制,也未考量大法官實際出缺情形,架空救濟制度。因聲請案不符合受理要件,憲法法庭不受理。但大法官陳忠五出具協同意見書,指大法官於審理人民聲請案時,不待當事人聲請,應自行審查聲請案可能適用的憲訴法規定合憲性。
日勝生興建浮洲合宜住宅,因興建過程時傳工安事件、施工瑕疵,51名A2區承購戶提請求給付遲延利息訴訟,最高法院2024年12月12日判日勝生須賠錢確定。
日勝生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除認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逾越消費者保護法授權範圍、消保法違反憲法授權明確性原則外,還認為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第5項及第6項規定,過度提高憲法法庭參與評議及作成裁判的最低人數門檻限制,造成「絕對定數之同意門檻」,明顯未考量大法官實際出缺情形而為相同特定人數要求,已就憲法法庭得否受理、得否為違憲宣告等審判權核心事項造成嚴重限制。
新法被日勝生認為大幅降低人民透過憲法訴訟獲得有效救濟的機會,事實上也架空憲法訴訟救濟制度,剝奪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也請憲法法庭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是以「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一區土地標售案A2區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為判決基礎,並未適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消保法相關規定,日勝生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此外,日勝生只是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是否適當,沒具體指出終局判決有何違憲之處。
最受矚目的是日勝生要求憲法法庭審查憲訴法新制,但憲法法庭認為憲訴法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法規範,不符聲請釋憲要件,出席的7名大法官(呂太郎請假)立場一致,裁定不受理聲請案。
雖然7名大法官的「結論相同」,但陳忠五提出協同意見書更教法界關注,且審判長(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大法官尤伯祥也加入。
陳忠五認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所謂的「訴訟權」,包括人民向憲法法庭提出憲法訴訟、聲請憲法審查的權利。陳認為大法官固應尊重立法院的民主正當性而於審理案件時適用憲訴法,但若憲訴法的規定有缺漏或「違憲疑義」,其適用反將導致審理程序違反憲法意旨,則大法官基於對憲法的忠誠義務與守護憲法職責,不應受牴觸憲法之憲訴法規定拘束。
陳認為若憲法法庭受牴觸憲法的憲訴法規定拘束,不僅導致大法官於個案的審理程序違憲,甚至容任立法院藉違憲的憲訴法架空大法官憲法審查職權,進而摧毀憲法上的權力分立架構。
陳忠五表示,憲訴法是大法官行使職權所適用的法律,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人民雖無從依該項規定,針對特定憲訴法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但大法官於審理「人民聲請案」時,不待當事人聲請,本應基於對憲法忠誠義務與守護憲法職責,「自行審查」聲請案可能適用的憲訴法規定合憲性,進而決定是否受其拘束。
協同意見書雖非裁定理由的一部分,但可以觀察大法官的心證,陳忠五等人在不受理裁定中交代此一觀點,法界人士認為可能是避免外界誤認為「憲法法庭不打算處理新修正的憲訴法」,而未出具意見的大法官也不見得就是反對陳的觀點。
目前獲憲法法庭受理的案件有29件主案、併案59件,其中23件主案、55件併案為人民所聲請,但在去年7名大法官卸任後,至今未產出1件憲法法庭判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今年1月聲請憲法訴訟法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是否有動作,目前沒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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