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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具殺傷力鋼筆槍當擺飾觸法 法官認定無犯意判無罪

在學校任職的蔡姓男子網購定價具殺傷力的鋼筆槍、微型槍砲,擺在學校和家中當擺飾,檢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蔡男喊冤,指單純買來當玩具擺飾。法官審理後,認為商品符合玩具分類及售價,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基隆地檢署起訴指出,蔡男明知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的鋼筆槍、微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仍在去年1月中旬,在蝦皮購物網站以300元至700元購買鋼筆槍1支,同年5月初另以500元至700元購買微型槍砲1支。

警方去年9月13日上午6時許持搜索票至蔡的住處及任職學校,分別查扣微型槍砲、鋼筆槍各1支,製作筆錄後移送法辦。檢察官偵查後,認定蔡男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管制槍砲罪嫌起訴。

蔡男辯稱,去年1月在蝦皮買「穿雲箭」,5月買微型大砲,都沒試用過,是買來當擺設、裝飾,購買時不知有殺傷力,不知可以發射子彈。他也從網路玩具分類購買這些東西,收到貨後直接擺在玩具堆,並非刻意購買具殺傷力槍砲,也沒有火藥,更沒有操作、改裝或另買子彈,單純只是收藏。

法官審理後指出,蝦皮網站的賣家的鋼筆手槍,商品標示為「銅幫主一支穿雲箭一飛沖天黃銅復古擺件兒時回憶田間驅鳥工具桌擺」,分類是「居家裝飾、其他裝飾」。微型槍砲的賣家場的商品資訊標示,為「純手工回膛減震大砲製作義大利不銹鋼擺件模型玩具放炮回憶神器」分類是「娛樂、收藏、公仔、模型、模型&鋼彈」。

法官認為,這兩件涉案商品不論分類或價格,均不符一般人對「槍」的印象,反而符合玩具分類及售價,遑論外型與一般槍枝外型不同,蔡男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砲犯意,並非無疑。

蔡男指購入目的是收藏,法官依現場蒐證照片,發現本案「槍砲」分別放在住家電視櫃上及任職學校辦公桌上,旁邊均擺有大量擺件,蔡男辯稱並非無據,難認主觀上具有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砲犯意。

法官還說,蔡男無前科,蝦皮購物平台收件人資料,蔡男是收件人,並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如果有非法持有具殺傷力槍砲犯意,當無提供真實資料之理,難僅憑蔡男購買本案槍砲,即為不利認定,逕以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砲罪責相繩。在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蔡男確有檢察官所指犯行,自應為有利於被告認定,諭知無罪。

蔡姓男子網購鋼筆槍、微型槍砲,分別擺在學校辦公桌和家中當擺飾,被檢方起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單純購買尚不能證明犯罪,判決無罪。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蔡姓男子網購鋼筆槍、微型槍砲,分別擺在學校辦公桌和家中當擺飾,被檢方起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單純購買尚不能證明犯罪,判決無罪。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售價 槍砲彈藥 網站 蝦皮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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