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客戶資料幫郭董連署 4男女遭判刑拜託募集者無罪
郭董2023年獨立參選總統尋求連署,北市蔡男拿空白連署書及5千元事務費,邀黃等4友幫忙,黃從葉友取得71名車行客戶資料,和李姓情侶偽造240份連署書,桃園地院審結,將黃等4人依共同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分別徒刑6至5月,不知情的蔡男獲無罪,可上訴。
審理時,新北八里46歲黃男、桃園八德30餘歲李男楊女情侶檔,及新北泰山開租車行的37歲葉男均坦承犯行,犯行堪予認定。除葉男獲判5月徒刑外,其餘依法判6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
合議庭審酌,被告黃男、李男、楊女及葉男等4人為使特定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通過連署門檻,竟共同不法蒐集、處理、利用大量民眾個人資料,侵害被害人之個人資訊自決權及隱私權益,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制度之公正性及正確性,手段及所生影響均非輕微,兼衡被告4人參與犯罪的程度、可非難性,再念及被告4人於審理時坦承犯行,暨被告的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分別量處適當之刑。
至於出面拜託黃男等4友協助徵集連署書的北市64歲蔡姓男子,公訴意旨認被告蔡某與黃姓等4男女共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而犯第41條違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
合議庭說明,但公訴意旨所憑證據或有前後矛盾,或有憑信性瑕疵,難以認定被告蔡某對於黃男等4人將非法取得他人個資偽造連署書一事知情並表示同意。公訴意旨尚屬不能證明,因此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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