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專法遲未見影 亂象訴訟爭議多
全國律師聯合會消債委員會主委林孜俞指出,早在二○○八年,行政院就已要求金管會提出融資公司法草案,試圖為融資行業設置統一的監管機制,不過,同年爆發金融海嘯,此事告吹,後來也因為無法界定主管機關而擱置。
林孜俞說,這也使得台灣的融資市場長期游走在灰色地帶,提供了靈活資金來源,卻也留下不少風險隱患。
倘若用金保法來取代融資公司專法,更大的問題在於未來的法律訴訟爭議。林孜俞說,金管會修正四項授權子法方式進行管制,有踰越母法授權範圍疑慮,容易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爭議。例如,雖然金保法透過子法有規定,放款不能超過擔保品的上限,但若要由行政規則來規範子法,必須獲得母法充分的授權,一旦融資公司若被處罰,由於母法並沒有明訂對此行為作授權,屆時一定會變成融資公司的行政訴訟層出不窮,為金管會和評議中心帶來更多麻煩。
另一個問題在於金保法的立法背景,使這個架構套用在融資公司管理上會格格不入。林孜俞說明金保法立法背景,是在二○○八年九月雷曼兄弟申請破產保護,導致數萬民眾的財產在一夕之間蒙受極大的損失,引發全國各界關注金融機構銷售連動債相關問題,進而要求金管會重新檢討金融服務業與消費者交易過程中,是否充分保護消費者,另外,於消費爭議發生時,除了司法途徑,是否能提供其他便捷之管道,以使紛爭能迅速解決。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通過金保法,主要和一般大眾購買金融服務業所提供的金融商品及服務相關,尤其是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後是各類保單商品。
也因此,金保法當初是因為衍生性金融商品的購買、交易糾紛而問世,如今要直接拿來處理情節更為複雜的融資公司借款亂象,是否可行實在大有疑問。
林孜俞也指出,金保法諸如契約哪些不可寫、廣告招攬規範等,都不夠完整,頂多只能作為專法之前的過渡及急救措施。用這種修改授權子法的方式,處卅萬至一千二百萬元罰鍰,但大部分都是為衍生性金融商品量身訂作,硬是要把金保法套用在融資公司管理,將格格不入。
對於金保法無法處理融資公司放款爭議,律師趙興偉指出,首先,金保法只保護自然人,小企業戶是否也可被保障,不無疑問,這類受害者也很多;其二,超過一百二十萬元就無法用金融評議來解決,仍得靠打官司;其三,金保法未明訂利率;其四,評議中心是否有解決融資公司爭議的能力,令人質疑。趙興偉也指出,評議中心主要在於解決金融及保險的糾紛,但現在這種新型債務他們從沒接觸過,根本沒有評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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