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慶、王永在過世時配偶皆行使這項請求權 律師教如何節省遺產稅

李永然律師
筆者處理案件時,接觸了不少企業家,男、女皆有。由於夫妻一旦結婚,就涉及「夫妻財產制」的適用,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之分,後者還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註1)。
夫妻如未採用「約定財產制」,即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
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夫妻如採用「法定財產制」,一旦離婚或一方死亡而配偶尚生存時,即會發生「夫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基於此一規定,身懷鉅款的企業家對於財產規劃不得不細心思量。
一、企業家有錢,竟招來配偶為錢訴請離婚的厄運
如前所述,國內大多數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但沒想到,努力工作的企業家累積數十億資產,卻也因而招來結褵數十年的配偶藉著訴請離婚,要求分配他名下一半的財產。其配偶主張的依據就是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位企業家深覺其配偶既沒工作,在家不事家務,還有佣人侍侯,且揮霍無度,憑什麼請求。針對雙方的爭執,這時就要進入訴訟攻防。該企業家一定會主張沒有平均分配的理由,更不該分配予其配偶,這項主張,即須請求法院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二、企業家死亡時,配偶運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行使,可節省遺產稅
企業家打拚一輩子,累積不少財產,其繼承人繼承龐大遺產,為了少繳遺產稅,就會運用「扣除額」、「免稅額」等節稅,如配偶尚生存,而繼承人間關係又和諧時,還可以運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所以,當發生繼承寺,繼承人想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發揮到最大效果,必須是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且夫妻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才有發揮空間(註2)。
配偶繼承欲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必須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的規定,即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數年前有台灣經營之神之稱的王永慶先生往生時,其遺有配偶王月蘭女士,就行使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另外,王永在先生往生,其配偶同樣也行使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納稅義務人運用此一規定節省遺產稅時,尚須注意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倘若未依前述規定給付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額。
上述無法於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的配偶時,係因特殊原因所致,應先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如未按規定處理延期,又未如期給付,則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除依法補徵遺產稅外,還會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註1: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民法》第1031條、第1041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民法》第1044條)。
註2:王人傑著:節稅規劃100問,頁158~159,1997年10月初版,旭屋文化,大衛營出版機構印行。
(本文出自《永然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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