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項目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而免徵遺產稅? 11項條件資格仔細看

李永然律師
一、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的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允許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的項目,計有十一項:
(一)配偶扣除額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台幣(以下同)553萬元。
(二)繼承人扣除額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但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
(三)父母扣除額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38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123萬元)。
(四)配偶、繼承人或父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3款所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可以加扣693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618萬元)。
(五)扶養親屬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兄弟姊妹,如果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過去受被繼承人扶養的,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如果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的,可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不滿一年的以1年計算。
(六)「農業用地」扣除額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負;但如因「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再轉繼承」扣除額
所謂「再轉繼承」,乃指在短期間內相繼產生的繼承事件,為避免遺產因連續繼承,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因此規定可以按年依一定比例遞減扣除(註1)。該扣除額如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
(八)死亡前未納稅捐、罰鍰及罰金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均可扣除。
(九)「未償債務」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的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可以扣除。
(十)「喪葬費」扣除額
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一律都以138萬元計算(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123萬元)。
(十一)執行遺囑、管理遺產的費用扣除額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可扣除。
(本文出自《永然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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