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為拍照跌落159公分溝渠受傷提告 園區負責人過失傷害判刑3月
吳姓女子前年10月間與先生開車到台南山區休閒園區玩,入場前想取景拍照,不慎跌落售票處前深達159公分溝渠,致頭部外傷、肋骨骨折及氣血胸,不滿園方未設欄杆等防護設施而提告,周姓負責人辯溝渠是公所施作且在園區外,法官認園方有維護顧客安全職責,認他犯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
檢方起訴,周男應確保營業場所內有足夠安全設施,且明知園區售票處前有深達159公分溝渠,應設置欄杆、圍籬、警告標語等防護設施,以免遊客未察覺而摔落受傷。依他長期經營園區經驗智識,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在溝渠上方改善高低落差、設置警示標誌或裝設任何防護設施。
吳女於前年10月9日12時30分許前往園區遊玩,在溝渠上方等待購票入場時,欲取景拍照也疏未注意往後退而不慎跌落至該溝渠,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出血、右側多處肋骨骨折併連枷胸及氣血胸、肺部挫傷、右側鎖骨骨折、第二胸椎右側橫突骨折等傷害。
周男辯稱,案發當時他並未在現場,該溝渠是公所施作,且在園區外面,跟他們沒有關係,那邊不是他們的營業區域。
周男的律師說,該溝渠並非隱蔽而不明顯,往來之人均得輕易察覺存在,實無設警告標誌特別提醒,且園區自闢建以來,從未發生有人跌落的前例。況且該溝渠非周男挖掘設置,無設置防護措施或警告標誌的義務。他說,事故之所以發生,單純是吳女為拍照取景未注意身後情形而倒退行走踩空跌落所致。
吳女表示,案發當天是休假日,與先生搜尋觀光景點後開車到該園區,抵達後車停在園區裡面的停車場,車子停好後依照指引地圖走到案發地點,正準備買票時,她牽狗狗到那裡坐,之後想拍照就跌到該溝渠受傷。
台南地院認為,周男既身為園區負責人,屬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時,自應確保所提供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安全性,自然也包含所提供場地與環境服務,避免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義務,且遍查相關卷證未見周男有何不能注意情事。
台南地院表示,周男是負責園區營運及設備維護管理者,本應注意需確實指揮、監督下屬落實執行相關場地及設備檢查、維護及管理,而被告有違注意義務,且其過失行為造成吳女受傷,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審酌,周男犯後矢口否認未見悔意態度、吳女傷勢輕重及案發後身心受創程度,迄今未能與吳女和解獲取原諒,吳女本身也有過失等一切情狀,認周男犯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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