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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打陸女租客 法官認定男房東有悔意判刑6月
黃姓男子將房屋租給陸籍孫姓女子,去年初以門鎖受損為由,闖入房間與孫女爆口角,徒手暴打孫女頭部,致其面部骨折、幾近毀容;士林地方法院認黃「犯後有悔意」,依傷害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孫姓女子當時傷勢嚴重照片曾在網路流傳,引發關注,事後雙方各說各話,孫指黃多次追求遭拒,心生不滿騷擾滋事;黃男則稱孫拖欠租金、擾鄰,還留言指她「把租處當妓院」,孫女提告,檢方另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案件審理中。
檢警調查,卅三歲孫女前年依親來台,以每月八五○○元租住廿六歲黃男位於士林區福林路套房,二人相處不睦多次爭吵。
前年八月二人曾因更換門鎖問題爭吵,孫女報警控黃騷擾,因情緒激動與員警發生爭執,黃錄影上傳網路,稱「奉勸大家不要租房給中國人」,引發熱議。
去年一月,黃見房屋門鎖疑受損,入室質問又與孫女衝突,黃涉出手拉扯孫頭髮、跨坐她身上暴打頭部,引來隔壁彭姓、王姓房客查看,王持手機錄下黃施暴過程,遭黃驅趕「沒你的事,這是我私人財產,要看租約嗎?」並將房門關閉鎖上。
孫事後就醫,診斷頭部外傷、顏面鈍挫傷、鼻骨閉鎖性骨折、上頷骨閉鎖性骨折、雙眼結膜下出血,驗傷後提告殺人未遂。
檢方認為黃在無人阻止情況下並未持器械,僅徒手毆打,犯後稱一時氣憤傷人、無殺人犯意,不成立殺人未遂罪,依涉嫌傷害、強制罪起訴。
法官認定,黃犯傷害、強制罪是同一行為,從重以傷害罪論處,可判五年以下徒刑,因黃犯後坦承犯行,願和解,足見悔意,因此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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