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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遭後車連按喇叭他怒比中指挨告判無罪 法官解釋了
羅姓男子去年10月開車在新竹縣「竹北大遠百」前時,因後方岩姓駕駛不斷按喇叭,讓他無法好開車,氣得直接下車走向岩伸手比中指兩次,未料卻遭對方控告公然侮辱罪;新竹地院法官認為,羅男只是短暫負面情緒回應,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此事為告訴人按喇叭引起,判決羅無罪。
判決書指出,羅男去年10月9日下午開車行經「竹北大遠百」前,因告訴人岩姓駕駛在後不斷鳴按喇叭而不悅,便直接下車於莊敬北路與勝利二路口伸手朝岩比中指2次,岩認為自己遭汙辱,於是提告。
法官解釋,「比中指」行為源自於西方文化脈絡,以肢體動作為象徵性語言,意指「FUCK」之意,依台灣目前一般社會通念,公認比中指行為大致屬「FUCK」或「幹」等穢語肢體手勢。
法官指出,根據行車紀錄器畫面,羅男是在現場以比中指手勢宣洩對於遭岩姓駕駛連續按鳴喇叭的不滿,羅比中指手勢時間短暫、並非持續出現恣意謾罵或攻訐,應屬偶發、輕率的負面冒犯言行,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岩姓駕駛應從寬容忍這種回應言論。
法官說,中指手勢雖有不雅或冒犯意味,但也與岩姓駕駛個人於社會結構中的平等主體地位、自我認同、人格尊嚴毫無關聯,旁人即便見聞遭被告比中指,岩的心理狀態或社會生活關係也不至於因而產生嚴重不利影響,不足以損及告其社會名譽或人格尊嚴。
因此,法官認,羅男比中指行為客觀上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主觀上也難認羅是出於故意貶損岩姓駕駛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為,不能輕率與公然侮辱罪責相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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