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瞞凶宅訊息 男詐欺取財判2年
李姓男子九年前透過友人介紹及屋主告知一間凶宅,仍以七百五十萬元購入,三年後求售,張姓婦人經帶看有意購買,但李對居中介紹的房仲隱瞞凶宅訊息。張婦以一千二百六十萬購入後才發現實情而提告,台南地院認李犯詐欺取財罪,判他二年徒刑並沒收三百五十萬犯罪所得。
李辯稱不知該房地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他說,交易前,已請仲介去凶宅網或附近查訪,均未能確認該房屋內有非自然死亡事實,才會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的「是否知悉本標的物曾經發生…非自然身故等情事」處,勾選「否」,並簽名確認,非有意詐騙買家。
但前屋主說,當年出售房屋時,曾告知丈夫在房屋內非自然死亡,也曾告知李的友人。李的友人也說,當時因李在找房子,才介紹房屋給他,並告知該屋「唯一缺點」為屋主的丈夫是在屋內非自然死亡,且帶看房子時,也直接明確跟李說房屋是凶宅。
前屋主指出,當時原本價位為一千一百萬元,因死亡因素,實際成交價為七百五十萬元,而非契約書上所載的一千一百萬元。李的友人說,李要求在契約書上寫下交易金額為一千一百萬元,之後再退李三百五十萬元,並由屋主將三百五十萬元現金交給李簽收。
三年後,張婦實地看屋後有意購買,在家人陪同下,二○一九年十月間與李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支付一千二百六十萬元給李。張婦和家人入住後發覺屋內有異樣,經他人告知才得知買到凶宅,提告詐欺。
台南地院指出,李明知房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凶宅」足以影響張婦承買意願及交易價格,李負有告知義務,應將此事據實完整揭露告知,結果卻沒告知買家,屬惡意隱匿不動產買賣交易重要事項,李有詐欺取財犯意及客觀行為無訛。斟酌前屋主所述,因此沒收李隱瞞凶宅所獲得的三百五十萬元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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