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亂堆挨罵 男持鎚敲破少年頭
胡姓男子從事資源回收,卻隨手將物品堆放商家門前,去年十月午後,店主十七歲的兒子要他清走,雙方口角。胡心生不滿,竟持雙鎚攻擊,少年當場頭破血流、險些喪命。桃園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判胡二年十月徒刑。
胡姓男子經常將撿來的物品堆放一家商店門旁,害得店家被桃園市環保局警告,啞巴吃黃連。去年十月間,店主的兒子見狀,要求胡將垃圾清走,雙方齟齬,胡一怒之下拿出兩把鐵鎚朝少年猛敲,少年頭部血流如注,差點沒命。桃園地檢署偵結,依殺人未遂罪起訴胡。
起訴指出,五十三歲的胡姓男子經常出沒在中壢後火車站一帶,四處撿拾回收品變賣,取得的物品會隨意堆在商家門旁,因影響觀瞻,引來店家不悅。去年十月廿七日下午四點,店主的兒子發現胡又將回收品亂放,將他臭罵一頓,撂話「若不清垃圾會找人處理你」。
少年罵完後,胡走回停車處,將放在機車上的兩把鐵鎚隨身帶著,五十分鐘後又回到該店。少年又見到胡,再次走出店爭論垃圾放置問題,胡卻拿出雙鎚,用力敲擊少年的頭部至少十下,路人及少年母親紛紛出言勸架,但少年已被打到破頭。警方據報到場,隨即逮人。
檢方偵訊時,胡否認有殺人犯意,並以「因遭少年臭罵,一時情緒失控,所以才會持鐵鎚揮擊」辯解。
桃院審理認為,被害少年頭部有七處開放性傷口,可見胡下手力道很大;胡明知以鐵鎚敲頭,極易讓人腦部功能喪失甚或死亡,具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桃院認為胡因一時情緒驅使,憤而拿鐵鎚行凶,非預謀犯罪,且於偵、審程序都坦承持鐵鎚多次敲擊少年的頭部,又與少年及他父母調解成立,先行支付部分賠償金七萬元,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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