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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電子外包商網約少女 電擊器上銬逼拍裸照性侵判9年
苗栗縣謝姓男子是電子廠外包商,去年間透過交友軟體,以面交虛擬幣為由,在住處以電擊器恫嚇少女,「有被電過嗎」,逼迫少女拍攝裸照、性侵得逞,一審判謝9年徒刑,二審今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檢警調查,擔任電子廠外包商謝姓男子在去年4月間,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一名17歲少女,謝以面交代儲「探探幣」為由,約出少女在住處面交,未料少女抵達後,謝即拉上鐵門,拿出電擊器,恫嚇少女「有被電過嗎」、「想被電電看嗎」,使用手銬將少女雙手反銬在後背,接著脫去少女衣褲後,拍攝少女跪姿的裸照。
謝男得逞後,再以手電筒佯裝電擊器,恐嚇少女「要1個東西塞在妳身體裡面或是要被電」,接著就以跳蛋、性器性侵少女得逞,少女返家後向父母告知此事,警方循線到住處抓人,查扣涉案電擊器、跳蛋等贓證物。
苗栗地院審理時,謝男坦承涉案,但辯稱拍照時,沒有脫掉少女的褲子,拍照片是要滿足自己性欲、供自己留念,他也喜歡照片中少女的姿勢。
法官審酌,此案拍攝相片,有清楚呈現少女的部分臀部,不可能只因伸展而從短褲露出的部分,認定謝男在案發時,的確有脫去少女的外褲、內褲,屬於性影像,認定謝男從少女背後拍照行為,是在少女不知情下所為,全然剝奪少女拒絕機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6條中「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依法判刑9年。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今天審結,認為謝男上訴無理由,一審量刑適法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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