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偷拍女學生裙底犯重罪 手機存5張照片下場判4年
台中陳姓男子在書局偷拍女高中生裙底,他辯稱僅構成刑度較輕的妨害性隱私罪,但法院勘驗照片攝得「少女」大腿根部內側、內褲屬於「性影像」,批他將其視為物品欣賞物化女性,是構成7年以上的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考量犯罪情狀減刑後判他4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男2024年6月26日在大里區某書局見1名少女穿著高中制服、短裙,就上前詢問她是不是高中生,對方回答「對」後,陳又趁著她蹲下挑選商品未注意時,拿手機放在她腳邊由下往上偷拍臀部、大腿根部等5張照片,因當晚陳再朝他人下手被當場查獲,才意外發現該名少女受害。
檢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起訴他,該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重罪。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否認犯行,爭執構成罪名。
陳的辯護人說,案發時少女非處於「性活動」狀態,陳也非資源掌握者地位,不符合「性剝削」定義,應論以刑法第319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方法攝錄性影像罪。就算構成性剝削,但少女是不知情,難認有違反意願,至多以兒少性剝削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論處。
中院就本案是否構成「性剝削」、「是否違反意願」分析。根據陳偷拍畫面已攝得其裙擺遮蔽的大腿根部內側、內褲,自屬隱私、客觀足以引起性慾的身體部位,陳行為當構成對「少年」拍攝「性影像」,對少女身心侵害,符合「性剝削」定義。
法院也說,陳男偷拍少女裙底,將畫面存於手機觀覽、欣賞,其所為無非物化女性,將其視作自己拍攝的「作品」,甚至在公共場合偷拍,刺激或滿足自己慾望,其行為也是性剝削概念下「非法性活動。
另陳趁少女不知情偷拍,對方無法表達反對意思,被剝奪是否同意的選擇自由,自屬於「違反本人意願方法」。
法院指出,陳男有偷拍前科,應加重其刑,這次犯7年以上重罪,但與強暴、脅迫手段有別,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考量他犯後否認、沒和解,依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他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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