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支付評估費…他被令觀察勒戒 二審這原因發回重裁
黃姓男子去年10月間在台南住處施用毒品,經驗尿呈現陽性反應,檢方原同意他自費戒癮治療後緩起訴,但至醫院報到時無錢支付評估費而令他入勒戒所觀察勒戒,他抗告稱低收入戶且罹巴金森氏症。台南高分院認檢方及原審未使他有尋求扶助機會,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
黃男指出,去年11月21日簽署檢方具結書,也於指定期間至醫院報到,擬自費接受戒癮治療評估,但報到當天才知需自費6000元以上金額,他表示身上現金不夠,是否可請醫院社工幫助,擇日再補還金額而遭拒,未料醫院函覆「個案告知無相關金錢可支付評估費用;故不同意參加戒癮治療計畫」。
他表示,因罹患巴金森氏症,已達失能不良於行,須要長期照護,同時,因屬低收入戶且不諳法律,對於治療費用得聲請補助等節毫無所悉,他才會表示無錢支付評估費用,也不清楚不戒癮治療就要觀察勒戒,所以才沒有戒癮治療。
他坦承犯行,指距上次施用毒品已有10年,是因車禍脊椎受傷才施用毒品減輕疼痛,目前搬家與女兒同住,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相關規定,他罹有續發性巴金森氏症,符合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及現罹疾病因勒戒有身心障礙之虞,應予拒絕入所,請求法官給予他緩起訴替代療法機會,讓女兒陪同就醫治療戒癮。
台南高分院指出,黃罹有巴金森氏症,經鑑定為重度身心障礙,且為低收入戶,他於指定期間至醫院報到時,雖因經濟因素暫時無資力支付評估費用,並非等同拒絕戒癮治療。他因低收、重度身心障礙具法律扶助雙重身分,惟檢察官並無就此評估他有無扶助以接受戒癮治療意願,即於醫院回覆後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未給他陳述意見機會。
台南高分院認為,黃之所以戒癮治療被醫院拒絕,並非其無意願,而是無資力,他既有扶助身分,自有機會解決此一困境,檢察官及原審忽視此節,未使他有尋求扶助機會。
台南高分院表示,據查他毒品前科為2015年間,近10年除本案外,並無任何施用毒品紀錄,仍難以他初次至醫院時無相關金錢支付評估費用,遽論他無法完成戒癮治療,必須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二審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詳加調查審酌,另為妥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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