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房客占據戶籍 有法可管
5月報稅季來臨,今年租屋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將租金支出列入特別扣除額抵稅。房客申報租金扣除額,須備妥租約、支付租金證明、完成戶籍登記等證明文件。部分房東擔憂,若遇到房客租約到期仍拒絕遷出戶籍,此時該如何是好?事實上,房東因應這種情況,仍有法律手段可用。
據統計,全台灣租屋族超過100萬戶,多數房東不願意讓房客遷入戶籍的原因,包括擔心後續麻煩,像是房客不願遷出戶籍。
這種情況下,房東首先可自力救濟,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將房客戶籍「逕遷戶所」(也就是把房客的戶籍遷到戶政事務所),解決這個棘手問題。不過這個前提是,房客租約已經到期,且房客不願自行遷出,就可依《戶籍法》第50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提出,要求遷出房客戶籍。
這邊也要注意,戶籍遷出必須要由房屋所有權人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接著戶政事務所會先進行查證,確認房客確實已無居住事實後,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可以查到房客現居地,戶政事務所將會發函,催告房客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至現居地址,若逾期不辦理,戶政事務所就會依職權直接將房客戶籍遷至現居地址。
其次則是當無法查到房客現居地,戶政事務所就會依職權將房客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並通報警察機關去找人。這邊也要留意,如果房客搬離租屋處,卻不主動將戶籍遷出,若最後被戶政事務所依職權逕遷戶所,戶政事務所可依《戶籍法》第79條,處以新台幣300元至900元罰鍰。
實務上,確實曾有房東遇上惡房客,故意不搬走,也不願意繳納房租,甚至占據戶籍。如果房東面臨此狀況,房東就可依照《民法》第440條,房客欠租達兩個月以上得以終止租約,並開始進行催告,如果房客仍執意不願繳納房租,那房東就可進行下一步,開始寄發存證信函或以簡訊、訊息通知來催告房客,在此期間須留下文字訊息以便佐證。
若房客仍遲不理會,房東就可依照《民法》第455條規定,要求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並且向法院提告,當催租動作明確,房客也確實惡意置之不理,最終等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就可由執法單位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也要提醒,房東此刻一定要請警察或執行單位強制將房客物品搬走,如果房東自行處理,恐怕也會被房客反告,吃上官司。
實際上,為了保障房客就學與申請各項社會福利權利,依照「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東是不得拒絕房客設籍。但房東也擔心遇上惡房客,擔憂房客占據戶籍風險,若遇上這樣的房客,房東可依照法令規定辦理,保障自身權益。(本文由司宇律法諮詢事務所長林司涵口述,記者余弦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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