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際接軌也方便派遣調度 機師檢定年齡放寬

為與國際規範接軌,交通部近日預告修正《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將相關航空人員的申請檢定年齡調整與國際規範一致,因應航空人員證照管理的務實需求。其中有關航空器駕駛員申請檢定之年齡部分,商用駕駛員與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年齡下調到18歲,民航運輸駕駛員下修到21歲。年齡上限部分也調整放寬為民用航空運輸業國際航線之駕駛員,年逾60歲者不得從事單一駕駛員飛航任務;由2名以上駕駛員共同執勤時,所有駕駛員之年齡不得逾65歲。
交通部民航局參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歐洲聯合航空安全法規對航空人員之申請檢定年齡、熱氣球維修檢定等相關規定,並因應航空人員證照管理之實務需求等,修正《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其中第13條航空器駕駛員申請檢定之年齡,原本我國規範較為嚴苛,商用駕駛員、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應年滿20歲,民航運輸駕駛員應年滿23歲,以及商用駕駛員、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及民航運輸駕駛員執行飛航任務時,不得逾65歲,若是60歲以上未逾65歲的駕駛員,於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國際航線飛航任務時,其同一航班之其他執勤駕駛員不得逾60歲。
但新規範上路後,將與國際間規範一致,將商用駕駛員與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年齡下調到18歲,民航運輸駕駛員下修到21歲;民用航空運輸業國際航線之駕駛員,年逾60歲者不得從事單一駕駛員飛航任務;由二名以上駕駛員共同執勤時,所有駕駛員之年齡不得逾65歲。法規修正說明指出,以項修正以期擴大航空器駕駛員來源,俾利整體航空產業發展,同時也能提升航空公司派遣航空器駕駛員彈性。
民航局表示,目前我國規定國籍航空公司駕駛員年齡年齡不得超過65歲,60歲以上駕駛員每4個月需體檢一次並合格。此部分均與ICAO規範相同。我方另有部分規範相對嚴格,例如,ICAO規定2位以上駕駛員共同執行國際航線勤務時,駕駛員年齡均可大於60歲,我國原本規定國際線派遣之駕駛員僅可有1位超過60歲。ICAO規定商用駕駛員、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應年滿18歲,我方規定應年滿20歲。ICAO規定民航運輸駕駛員應年滿21歲,我方規定應年滿23歲。民航局經觀察主要國家法規執行情況,前述規範,此次均修正為與ICAO規範相同。
此外,本次修正也同步調整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類別,新增L3H類熱氣球維修,以及相關維修工程師所具資格、學科檢定項目、權限等,同時也刪除未在我國境內工作者免附工作許可證明文件規定;另放寬外國人取得航空人員檢定證者,後續申請屆期重簽、逾期檢定或檢定加簽時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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