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閃兵!黃健豪提修兵役法:未服役者不因屆齡除役

多名台灣藝人被爆集體閃兵,國民黨立委黃健豪今日表示,他提案增訂「兵役法第3條第2項」,即便已屆除役年齡,但若無兵役法第4條免役或第5條禁役之情形,而未履行服役義務者,仍視為役齡男子,不因年齡屆滿而當然取得除役身分,藉此杜絕藉由不法手段逃兵至役齡屆滿,只需罰錢緩刑結案就不用入伍當兵。
黃健豪表示,兵役法規定役齡男子於年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包括逃避兵役義務者,仍適用同一除役規定,不用再負擔兵役義務。相較於於尚未屆滿役齡上限的逃兵,被查獲仍須依法補行服役,「逃兵是否還是要當兵」,竟取決於被發現的時間點,產生顯著不公平情形。更何況服兵役是成年男子應盡的義務,怎能因逃兵時間夠久,反而就能免除國民義務。
黃健豪強調,雖然法律另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罰之規定,但若僅以年齡屆滿即排除其服役義務,與憲法第20條所明定之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及兵役制度公平性明顯大相違背。再加上違反「兵役法」或「偽造文書」,依過往判決,絕大多數都是罰錢緩刑結案;如此一來,形同鼓勵用錢換自由,甚至是換取戰時上戰場的安全,當兵顯得太廉價了。
黃健豪提出,最近不少藝人逃兵事件,也引起國人新一波關注,許多民眾紛紛表示應該修法,不能讓用錢換當兵的事件再發生。因此,這次修訂兵役法,就是杜絕此一現象,讓男性國人都能守法當兵,保衛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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