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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2保母以虐取樂 惡性重大

台北地院審理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虐死剴剴案,重判劉彩萱無期徒刑,重判劉若琳有期徒刑十八年;合議庭審判長林鈺珍宣判時,簡述判刑理由,指劉彩萱、劉若琳以虐取樂,惡性重大,未與家屬和解,所生危害至鉅。
台北地院表示,劉彩萱、劉若琳確有共同故意對兒童為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犯行,參酌她們參與程度,迄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及社會復歸可能性,依法判刑。
判決指出,劉彩萱、劉若琳見剴剴日益瘦弱且有外傷,未積極帶去就醫治療,致剴剴營養不良而身體衰弱、全身至少有四十二處虐待性傷勢伴隨憂鬱症,剴剴因此死亡。
判決指出,國民法官法庭依檢方提出的書證、物證,再參酌鑑定人報告內容及證人證詞,認定剴剴所受傷勢及憂鬱病症是遭劉彩萱綑綁、罰站、限制行動自由及凌虐、毆打所致,終因組織細胞血液灌流不足死亡。
此外,依劉彩萱、劉若琳對話紀錄、照片、影片,劉若琳與劉彩萱是共同照顧人,除有參與刮傷剴剴脖子及將剴剴放置在桶子的犯行外,也主動追蹤、鼓吹對剴剴的綑綁、罰站、傷害等舉止,甚至提供意見,所以劉彩萱、劉若琳是共同正犯。
判決說,劉彩萱是專業合格保母,本應善盡職務促進剴剴身心健全發育,竟因剴剴年齡與預想托育的孩童有落差,以及知悉剴剴是全日托育的待出養兒童,沒有有力監督者,動輒對剴剴施暴。
至於劉若琳雖非主顧者,但與剴剴起居日常高度重疊,她是幼保科畢業的專業保母,竟基於以虐取樂及從中獲得優越感等動機,主動追蹤、鼓吹、迎合劉彩萱,致剴剴遭受身體疼痛及饑餓、罹患憂鬱症。
負責剴剴收出養的兒福聯盟聲明,尊重司法判決的結果,也對於剴剴家屬再次致歉,強調身為服務提供者遭保母欺瞞,未能提前阻止悲劇發生,感到萬分愧疚。若將來司法程序認定須負法律責任,絕不迴避,勇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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