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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貓美容定型化契約上路 飼主逾時接回需付費

台灣毛小孩達二七九萬隻,寵物美容商機龐大,也衍生許多消費爭議。行政院日前通過「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農業部公告上路,契約明訂須事先揭露費用,主人逾時未接寵物,即需付費,超過三天,毛孩將被送往動物收容所。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陳星宏指出,在寵物美容糾紛中,最常出現的是「未事先揭露服務費用」,待服務完,飼主才得知增加費用,或加收額外費用。為此,契約明訂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約前向消費者充分說明美容服務項目、期間、次數、有無約定指定服務人員、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及製作服務紀錄經消費者確認,並提供消費者留存。繳費項目未清楚列明者,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逾時接回」也是常見糾紛,陳星宏表示,常有飼主把寵物送去洗澡、剪毛之後,就忘了這件事,想起來時已超過營業時間。此次契約明定飼主應於雙方約定時間前接回寵物,逾時未滿卅分鐘不收逾時費,超過約定時間卅分鐘以上,雙方若有約定逾時費,業者得依約計收費。
契約規定,超過當日營業時間,飼主未接回犬、貓者,業者應通知消費者或其緊急聯絡人。如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未接回犬、貓時,企業經營者仍應善盡照顧之責,並收取違約費,每日最高不逾該次服務費用的三倍。
此定型化契約的另一重點為寵物美容院只能做美容服務、不能當旅館,除非業者拿到寵物旅館的執照。陳星宏表示,部分飼主把美容院當寵物旅館,甚至棄養,遲遲不願接回,衍生爭議。為此,契約明定,消費者逾三日未接回毛小孩,商家應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送到動物收容所。
消保處表示,使用定型化契約若違反公告事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不改正者,處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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