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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漁船殺海豚誘捕鯊 漁業署:漁船經營者最高可罰250萬

琉球籍吳姓船主去年出海作業時,涉嫌指示外籍漁工撈捕二級保育類海豚,屏東地檢署搜索位於東港漁港的吳姓船主遠洋漁船,起出相關漁獲證據。圖/屏地檢提供
琉球籍吳姓船主去年出海作業時,涉嫌指示外籍漁工撈捕二級保育類海豚,屏東地檢署搜索位於東港漁港的吳姓船主遠洋漁船,起出相關漁獲證據。圖/屏地檢提供

屏東縣一名67歲吳姓船長,去年在外海作業時,指示外籍漁工撈捕二級保育類海豚,宰殺後利用血塊吸引鯊魚提高捕獲量,日前屏東地檢署拘提遠洋漁船7名外籍漁工,再搜索約談吳男到案,訊後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命吳男1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七名外籍漁工也限制出境出海。漁業署表示,漁船經營者可處新台幣50到250萬元罰鍰。

屏檢近期接獲農業部漁業署通報,加拿大聯邦漁業及海洋部(DFO)請求我國協助,指有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遭非法獵殺,旋即指派檢察官賴以修負責偵辦,並會同保七總隊、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巡署等單位共同專案小組。專案小組縝密蒐證後,先於4月23日拘提遠洋漁船上的7名外籍漁工,同月25日於東港漁港搜索吳男駕駛的遠洋漁船及住處,查扣包括海豚魚鰭及肉塊等關鍵證據。

漁業署表示, 該船獵捕鯨豚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其獵捕鯨豚未記錄於漁獲回報系統,亦涉嫌違反漁業主管機關主管的「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捕撈漁船意外捕獲海龜、海鳥、鯨鯊、鯨豚、企鵝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並應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物種之個體數目等,可依「遠洋漁業條例」第41條規定,核處漁船經營者新台幣50到250萬元罰鍰,核處船長10到50萬元罰鍰,漁業署亦已同步進行調查核處中。

環境正義基金會表示,遠洋漁船刻意捕捉或混獲鯨豚類等海洋保育類動物並不少見,且部分漁船不會將鯨豚釋放或丟棄,而是將其作為魚餌誘捕鯊魚,或將鯨豚牙齒製作成飾品。過去也曾多次向漁業署檢舉,例如在2020年,基金會的報告揭露7艘漁船非法捕捉鯨豚類保育類動物,不過調查結果多未能懲處船東或從業人員。

環境正義基金會指出,這樣的問題顯示政府無法確實掌握漁船在海上的作業狀況、缺乏相應的檢查能量,也無法確實或核實電子漁獲日誌所記錄的內容,建議政府應加強海上作業監管,例如要求所有漁船加裝符合區域漁業組織(RFMO)標準且具備錄影、溫度紀錄功能的電子監控系統,加速電子觀察員的開發、應用,確保所有紀錄能由公正的第三方單位進行檢查。

此外,也建議政府應強化海內外港口檢查的人力與檢查人員專業能力,確保檢查員能同時針對漁業作業及漁工勞動條件進行全面檢查。

保育類野生動物 外籍漁工 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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