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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國安公署突列禁地 擅闖可關20年
香港政府提出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訂立附屬法例。其中列香港國安公署履職場所為「禁地」,禁止妨礙及披露國安公署調查工作。
香港立法會昨下午安排保安及司法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秘書通知議員,是應港府要求就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舉行聯席會議,主要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訂立附屬法例。
港府保安局及律政司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稱,雖然港區國安法、國安條例等法律,令國安在香港得到有效保障,但港府有憲制責任,需持續完善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而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可規定違反附屬法例屬「可公訴罪行」,並可為相關罪行,訂明罰款不超過五十萬港元及監禁不超過七年的刑罰。
香港國安公署二○二○年七月設立後,已被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成為大陸駐港中聯辦、大陸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之後,第四個大陸中央駐港機構。
港府文件說,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應當依法受到適當保護,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該等場所的行為,以減低國安風險,特別是與間諜行為相關的風險,建議香港特首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如有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闖入禁地,即可判廿年監禁。
港府說,聽取議員意見後,將盡快敲定附屬法例及宣布禁地命令的條文,並就兩項附屬法例刊憲,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建議於刊憲當日實施。保安局長鄧炳強說,現時國際形勢非常嚴峻、風雲色變,又指美國中央情報局日前鼓勵大陸官員為美國從事間諜活動,反映國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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