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開公司車酒駕肇事 牌照也遭吊扣2年…法官這理由撤銷處分
顏姓男子去年10月14日傍晚駕駛煤氣行小貨車,經台南官田區道路時,酒後駕車肇事,警方對他酒測後呼氣濃度每公升0.58毫克超標開單舉發,市府交通局也對車主即煤氣行裁處吊扣牌照2年,蘇姓老闆不服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認於法不合,原處分撤銷。
蘇姓老闆主張,已要求員工司機簽立切結書,上班時間不得飲酒,對於預防員工酒駕已盡善良管理人及督導責任。
台南市交通局指出,顏男確有飲酒後駕駛小貨車並肇事違規行為,而煤氣行為該車輛車主,所以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製單舉發,並無違誤。
交通局表示,依該條項規定吊扣汽機車牌照對象是「違規之汽機車牌照」,並無違規汽車駕駛人應與汽車所有人為同一人始能吊扣汽車牌照限制。否則無異縱容汽機車所有人放任其所有汽機車供人恣意使用,徒增道路交通風險。
法院認為,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全文均指稱受規範人為汽機車駕駛人,文義上並未將汽機車所有人列入,且道交條例以汽機車所有人為規範對象時,均會將汽機車所有人等字句載明於法條中。
且依其文義解釋、立法目的或體系解釋,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統一見解,汽機車駕駛人以外之汽機車所有人並非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所欲規範對象。法官認交通局的辯解,悖於法律解釋方法及最高行政法院統一判決的法律見解,於法不合,不足採信。
法院指出,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的規範對象不及於汽機車駕駛人以外的汽機車所有人,交通局依該規定對原告裁處吊扣汽車牌照2年,於法不合,因而撤銷原處分。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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