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說缺錢!男引誘13歲少女與友性交 給萬元報酬下場曝
桃園一名23歲賴姓男子透過友人結識一名年僅13歲少女,他稱少女自述缺錢,因此媒合她與自己多名友人發生性交,事後再給付少女上萬元報酬。少女報警後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等案起訴賴男,依犯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檢方調查,23歲賴男與同歲的小丞(化名)是朋友,賴透過友人認識未成年少女妍妍(化名),結果竟與小丞引誘妍妍從事性交易,分別於2022年10月在桃園區約客汽車旅館、麗星花園汽車旅館,引誘妍妍分別與小丞 、未成年黃男及諶男從事性交2次,並分別給付新台幣7千元、1至2萬元報酬。
事後妍妍家屬得知後要求她向警方報案,警詢時小丞承認當天在汽車旅館明知妍妍未成年,但仍與她發生性行為,而當時性交易的費用則是由賴男支付,賴則說妍妍自稱缺錢,所以才建議她可以透過性交易賺錢。
檢方認為,賴男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嫌;經查妍妍於案發時未滿14歲,小丞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之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嫌,應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嫌論處,2人皆依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近日審酌,賴男明知妍妍於案發時年僅13歲,思慮未成熟,年幼識淺且易受物質誘惑,竟仍引誘她與多名異性從事性交易,不僅危害妍妍身心健康及性自主意識健全發展,更扭曲妍妍對於性關係及金錢的價值觀,妍妍雖有調解意願,但其家長無意調解,依犯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可上訴;小丞所涉妨害性自主罪嫌部分則另行審理。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