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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停自家騎樓遭檢舉挨罰 他提告:不良民眾浮濫檢舉
台南市沈姓男子晚間將轎車停進新營區自家住處騎樓內,遭人檢舉違規停車;他不服提告主張,不良民眾存著報復、忌妒的心態,浮濫檢舉,當時街道渺無人煙,他停在自家土地、房屋的騎樓,有何違規行為?法院仍認為違規屬實,判決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沈姓男子2023年11月22日晚間8時許,將轎車停放在台南市新營區三民路自家門前騎樓上, 遭民眾檢舉違規停車,警方依法開罰,移送台南市交通局,交通局裁罰沈900元;沈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沈姓男子主張,近年民眾檢舉猖狂,有些人存著報復、忌妒的心態,檢舉浮濫造成基層警察疲於奔命,稀釋平常抓小偷、辦案的時間,剝削人民福祉;本案緣自不良民眾於晚上8時45分檢舉,當時街道渺無人煙,他停在自家土地、房屋的騎樓,有何違規行為?
交通局指出,現場為道交條例第3條第1、3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亦屬人行道,其所有人建築負有供公眾通行義務,駕駛人自不得於騎樓停車及臨時停車;沈姓男子既有「在騎樓停車」違規行為,據以裁處,洵無不合。
法院認為,騎樓產權屬公有或私有,均不影響屬於人行道性質,客觀上為行人得通行開放空間,專供行人通行;人行道禁止臨時停車,沈的轎車以車頭朝住家門口、車尾朝道路方向方式停放於騎樓處,車身完全佔據騎樓,顯有礙行人通行。
法院審酌,道安規則與道交條例等相關規定,沈姓男子應注意並遵守,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規範,對於未合法劃設停車格人行道、騎樓區域即禁止臨時停車或停車,因此沈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判決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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