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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交往國二女學生4度嘗禁果 判刑2年
郭姓男大學生2年前結識國二女學生,交往1個半月內,4度偷嘗禁果挨告,因雙方已達成和解,新北地院日前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刑2年,緩刑5年,且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課程12小時,可上訴。
判決指出,目前就讀大學的郭姓男子於2年前,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念國二的女國中生,2人交往1個半月內,郭男先後在新北市某影城無障礙廁所內及旅社,4度偷嘗禁果與女國中生發生性行為。
女國中生母親事後獲悉此事報警提告,郭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並與女國中生及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新北地院考量郭男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日前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1年內須參加法治教育課程12小時,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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