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兒137次辯「被她引誘」 獸父二審做這些事...改判12年刑
林姓計程車司機被控「從未成年到成年」性侵女兒長達3年6個月,侵犯137次,還在女兒更衣時偷拍裸露胸部的照片。林否認犯罪,聲稱是受女兒誘惑才「無奈配合」,台北地院判林15年徒刑。案經上訴,林改口認罪、賠償並獲得女兒原諒,台灣高等法院4日撤銷原判決,改判12年徒刑。
林的計程車已出售,目前靠存款和賣車所得維生。
檢方指控,林在女兒未滿18歲時,2019年2月至2021年4月在台北市萬華區共住的房間,扣除女兒生理期,以每周1次頻率強制褪去女兒衣物,以手或以按摩棒,強制性交得逞85次。2021年4月、女兒滿18歲後至2022年8月,林繼續以同樣手法對女兒強制性交,繼續得逞52次。
此外,林從2019年4月10日至19日,利用女兒在房間更換衣物,拿手機偷拍她裸露胸部的影像,女兒向母親訴苦,母女報警,台北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偵辦,偵結後起訴林。
林否認犯罪,辯稱是女兒自動與他發生性行為,還強調沒用按摩器,稱「按摩棒我是用來舒緩肩頸酸痛使用」,還說按摩棒上檢驗出女兒的DNA「是因為她跟我同住在同一個房間」故意製造證據。
被控偷拍女兒性照片部分,林說「一開始是誤觸的,之後則是在女兒知情下拍的」,已將照片全數刪除。
女兒說,父親除了與她發生性行為、管教較嚴厲,生活費、零用錢都照給;她表示,第一次與父親發生性關係是2019年農曆過年後,當天,她坐在床上玩手機,父親的手突然伸過來摸她胸部、再摸她下體,被性侵十幾分鐘。因怕破壞家中和諧,也擔心影響阿公、阿嬤的情緒,被害人未跟任何人說,北院法官認定女兒說詞可採。
北院指林悖逆人倫、反於綱常,利用女兒對親情的信賴,於女兒成年前、後分別強制性交,造成女兒永難抹滅的創傷,應嚴懲不能寬貸。因林在審理時辯稱受女兒、前妻聯合誣賴,並說是在女兒引誘之下、無奈與女兒發生性行為,北院認為他一再貶損親生女兒的清白,犯後態度不佳,林犯的85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各判刑5年,對女兒犯的52個「強制性交罪」各判刑4年6月,犯「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刑8年,定應執行刑15年。
林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院。高院認為林在二審承認犯罪,且與女兒達成和解,一次賠償完畢,女兒也表示願意原諒,因此改量處較輕之刑。
林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85罪,高院各處4年徒刑,52個強制性交罪各處3年6月,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7年6月徒刑,應執行1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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