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被控性侵遭判2年半 士檢認「量刑過輕有違誤」今提上訴
藝人NONO陳宣裕被控涉強制性交、猥褻等7罪,士林地院認定部分告訴缺乏補強證據,且原告部分指述前後有瑕疵或與客觀事實不符,上月審結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6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繼無罪部分士林地檢署在上月底上訴,士檢針對有罪部分,認為原判決量刑過輕等違誤,且告訴人也請求上訴,今天正式提上訴。
唯一以強制性交未遂罪,被判決有罪的犯行,是NONO被控2011年在透過綜藝節目認識被害女子,向女子要電話號碼後,提議開車載送女子返家,卻將女子載送至台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河濱停車場,欲性侵女子遭抵抗而未遂;該女事後曾向親友透露自身經歷,其親友在審理期間也證稱,聽女子訴說案情時,確實感受到女子情緒明顯不同於往,是除單一指述外,另有補強證據支持。
判決指出,NONO將車輛熄火後下車,到右前座要求女子下車,從正面強行擁抱女子,將女子強拉進車輛後座,扯開女子襯衫後嘗試脫去女子內衣及褲子,用身體優勢壓制女子,強吻並撫摸女子身體,又以下體磨蹭女子身體,直至女子掙扎抵抗,龜縮車輛後座踏板處求饒,NONO才作罷未得逞。
該名女子事後向親友透露自身經歷,親友在審理期間也出庭作證,證稱女子描述案發過程時,情緒、神情明顯不同於以往,法官認為女子指述應為可信。
法官審酌NONO是知名藝人,為逞私慾,藉節目錄製機會認識女子並邀約載送對方返家,對女子強制性交未遂,對女子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造成女子心中陰影難以抹滅,所為惡性非輕。
被害女子因擔心遭輿論指點或影響事業地位受影響未聲張獲報警,見Me too運動才勇於揭露犯行,NONO在言詞辯論終結時仍辯稱不認識女子,還稱「不知為何女子要這樣說自己」等語,顯無悔改之心,也未與女子達成和解,考量NONO經濟、智識程度等情,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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