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少年隊警員浮報刑辦費 投公積金沒私用...獲判緩刑
台中市警局少年隊陳姓小隊長與2名偵查佐以辦案時「便當錢不夠」為由,要監控設備洪姓業者開假發票浮報刑事辦案費9萬元;法院查,陳等將費用買偵辦器材、投入公積金,行為雖可議但非挪為私用,依偽造文書罪判陳6月,緩刑2年,洪判11月,可上訴。
檢方查,少年隊張姓偵查佐2021年為抓少年藥頭,向隊上申請2萬4000元刑辦費,向洪男公司租1個半月監控設備,因張提前掌握少年行蹤,最後並未使用監控;張考量常申請刑辦費未獲准,同仁還得自掏腰包投入公積金,前後兩次要洪開假發票,不實請領5萬4000元投入公積金。
檢方發現,陳姓小隊長曾以個人名義花1萬8000元向洪買1台偵防器材作公務辦案,但陳付款前得知有隊員向洪租器材沒用到,卻又要洪開假發票,將租器材1萬8000元請領刑辦費,最後再匯給洪。
此外,田姓偵查佐為抓少年毒販,請領4萬元刑辦費向洪租使用2個月偵防器材,但才用1個月就破案,實際僅需付2萬元,田考量少年離開觀護所後仍有高度再販毒機會,若再重新申請很可能因年底經費用罄、流程耽誤錯失偵辦契機,就請洪開4萬元假發票讓他浮報。
檢方訊時,3名警員坦承犯行。洪證稱依警員要求開假發票供核銷,自己沒多賺錢,張佐、陳姓小隊長都跟他說「便當錢不夠、要報便當錢」及講明要開多少金額的發票;檢方偵結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陳姓小隊長、洪姓男子;張姓、田姓偵查佐緩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洪均坦承不諱,與同案警員、相關人證詞相符,另有對話紀錄、廠商請款明細可佐。考量陳非法請領的刑辦費用於公務偵防器材,非挪為私用,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洪則有多項偽造文書前科,應予加重。
法院審酌,陳知悉警察機關的刑辦費應切依照支用範圍、簽准核銷,卻以不實方式請領,為圖爭取辦案時效,但陳的犯罪動機是為將刑辦費充做公務偵防器材價金、充作公積金或日後租偵防器材所用,行為雖可議,但本於公用需求,犯罪危害有限。
法院審理後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陳員6月,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判洪男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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