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助理費及收賄包庇建商 陳怡君及助理貪455萬遭訴
台北市議員陳怡君及助理等人遭控涉嫌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士檢認定陳等5人涉嫌利用職務詐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陳與助理「饅頭主任」另涉偽造署押、洗錢及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有胡、高姓被告涉嫌交賄罪,偵結起訴7人。
起訴指出,陳怡君2018年起擔任台北市議員,張惠霖2020年起擔任陳的公費助理及市議會研究室主任,2人找來陳的弟媳洪女、表哥賀男及張的胞姊張女合作,由3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陳、張在聘書上偽簽3人簽名,再由不知情楊姓助理製作3人擔任公費助理的不實事項文書,報給台北市議會請領助理費384萬8568元。
張惠霖在相關助理費每月匯入後,以現金領出製造斷點,存入友人所設帳戶後,2022年間指示友人開支票存入胞姊張女帳戶,用來繳付自己與陳怡君住處租金;她另從胞姊張女帳戶中提領現金存入自身所設證券交割帳戶,用於買賣股票,藉此隱匿不法所得,規避查緝,掩飾洗錢犯行。
賄賂部分,營造建設公司負責人胡男及高男知悉陳怡君有權通知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及協調,可加速該公司位於台北市大同區的建案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汙水審查、道路開挖許可及工地臨時用電許可等事務,每月匯「顧問費」至張惠霖指定帳戶。
陳、張2人自2023年8月至2025年2月間每月收取3萬9000餘元,合計收賄70萬5894元,也因此先後協助該公司關說、協調、辦理現場會勘等,向台北市政府審核及施工單位施壓。
檢方認定,陳怡君、張惠霖、洪女、賀男、張女等5人涉嫌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起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陳怡君及張惠霖另涉嫌刑法「偽造署押」及洗錢防制法「洗錢」罪;陳、張2人與胡男、高男分別涉嫌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交賄」及「洗錢」罪,今偵結起訴。
其餘被告包含陳怡君胞弟陳男、助理楊女部分,檢方偵結後認定罪嫌不足,依法不起訴處分;本件犯罪所得384萬8568元及70萬5894元依法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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