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官超速扣牌銷單 遭檢舉圖利
調查局桃園市處機場站吳姓調查官,駕駛賓士車超速被吊扣牌照,吳不服,向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最後申訴成功,原處分撤銷;但調查局接獲檢舉,指吳申訴過程疑有官員護航,才得以免罰銷單。北機站日前低調搜索自家機場站,約談吳等人說明,釐清有無涉及圖利。
自二○二三年六月卅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關於「危險駕駛」條件,行車最高時速從六十公里下修至四十公里,若行車速度超過四十公里以上,即以危險駕駛舉發,除處一萬二千至三萬六千元罰鍰外,還要吊扣車牌六個月,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不按時繳送牌照,車牌會註銷,車主需重新領牌。
據調查,吳姓調查官是調查班四十九期,之所以遭舉發危險駕駛,是兩年前時任調查局長王俊力(現為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要出訪南韓,吳是機場資深據點,當天臨時接獲通知要去送機,便從林口住家駕車趕往桃園國際機場,詎料途中超速遭照相舉發。
吳收到一萬二千元紅單併吊扣牌照通知後,他認為舉發相當不合理,主張自己是「私車公用」,打報告向上級主張超速原因與公務有關,希望桃園市處能向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出具證明,撤銷開單處分。
據了解,時任桃園市調查處曾姓秘書長因負責處站行政業務,接獲吳送交的報告後,轉呈時任李姓處長,李認為吳是機場據點,若因公務被吊扣牌照半年,對轄區經營有很大影響,決定支持吳向交通事件裁決處說明經過。
警政署過去曾有行政令函,情治單位使用之偵防車為跟蹤或追捕可疑人車及嫌犯因而超速,經電腦雷達自動照相測速器照相取證舉發,如確因執行偵防任務需求而超速,經機關主管證實出具證明,應可免予處罰。
不過,調查局廉政處接獲檢舉,指吳駕駛自小客車去機場送機,與「偵防任務」有區別,交通事件裁決處撤銷原處分,顯有「特權銷單」之虞,發交北機站偵查。北機站為了清查有無涉及圖利,陸續以證人身分約談桃園處前曾姓秘書長、時任林姓機場站主任說明,本月初持搜索票搜索機場站辦公室,全案偵辦中。
桃園市處機場站設置於機場內部,經常性任務是負責協助蒐報偵查中管制對象入境資料,特別是針對毒販、電信詐欺及共諜案被告,如果辦案單位來不及趕赴機場行蒐,機場站要幫忙跟監,有時還要兼顧局長入出國接待,但包括王俊力在內的多名前任局長,都知道機場站勤務繁重,會特別交代毋需派員接送,但有些處站主管仍會指派據點前往。
機場站另個要務是聯繫移民署、關務署、航警局等司法單位,每天清查可疑走私貨櫃清單,人力吃緊,常常一個人要當三個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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