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確認陳董是誰...陳宗彥性招待案無罪 判決書、監聽譯文曝光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被控任職台南市府期間接受酒店業者關說,收受性招待2次,被台南地檢署依貪汙等罪嫌起訴並建議從重量刑,台南地方法院合議庭以無法確認監聽譯文中的「陳董」是陳宗彥,日前判陳無罪,判決書今天下午3時上網公開全文。
陳宗彥在本月15日宣判當天,發聲明感謝法官正確認事用法,獲無罪判決非常欣慰,謙卑地希望能就此揮別陰影。
判決書指出,檢方起訴陳宗彥於2012、2013年間,因綽號「歐哥」連家樑、綽號「豆哥」王孝瑋等酒店業者關說偵查隊副隊長平調案,及請託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接受連、王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招待2次。
關於偵查隊副隊長平調案,監聽譯文雖顯示陳宗彥2012年12月26日晚間10時59分後,與王孝瑋有疑似電話聯絡偕女出場的內容,兩人監聽譯文全文為「王:同學。陳:是,差不多半小時有嗎?王:半個小時,因為我們耶誕節前後到跨年,公司都有在辦活動,所以可能會比較麻煩一點。陳:瞭解瞭解。王:就是一直到跨完年,這陣子還蠻混亂的,我問看看。陳:好。」
同年12月26日晚間11時13分,兩人再次通話,監聽譯文全文為「陳:喂。王:同學,你什麼時候有空?陳:差不多20分鐘。王:20分鐘,好,我們在名佳美那邊。陳:好,OK。王:你到的時候,給我一個電話。陳:好。」
同年12月26日晚間11時27分,兩人三度通話,監聽譯文全文為「陳:喂,阿瑋。王:同學,我們地方改在忠義路。陳:好,OK。」晚間11時30分第四度通話「陳:三分鐘到,我已經在民族路上了王:好,OK,知道了,掰掰。」
翌日凌晨出現王孝瑋接到酒店員工詢問「秀錢」從哪邊抽的問題後,監聽譯文全文為「某男:豆哥喔。王:是。某男:我請教你一下,今天勾出那個,秀錢是從我們這裡抽還是?王:對,算老闆的。某男:你等一下,你跟夢潔講一下。王:那個咖啡錢算老闆的。某女:咖啡錢要算老闆的,我直接寫算老闆的就好了嗎?王:對,你同學寫陳董。某女:陳董,他就知道了嗎?王:陳董,對對。」
法院認為,因陳宗彥否認接受性招待,連、王否認提供性服務,即使對話中出現「那個咖啡錢算老闆的」、「你同學寫陳董」通話內容,也均無法確定所謂「陳董」即為陳宗彥。其他監聽譯文也曾出現陳宗彥向王孝瑋提及他的四位朋友中,有一位也稱呼為「陳董」。
陳宗彥與王孝瑋2013年4月5日晚間9時13分監聽譯文提到「陳:阿瑋。王:帥哥。陳:我有四位同學去那個名佳美,要去名佳美那裡。王:喔,是。陳:要請他找誰,找哪一位?王:好,那你…那個請他找大餅,好不好,大餅。陳:好,他們要直接比較好玩的啦。王:好,OK,我知道了,怎麼稱呼?陳:一位陳董。王:喔,好,OK,知道了。陳:另外你…等一下你再幫我找個。王:喔,好,我現場幫你」。
法院指出,連家樑、王孝瑋自始至終均否認提供陳宗彥免費性招待,王於偵查、審理中均辯稱相關通話內容之「陳董」是何人,他無法確認等語。連於審理中辯稱,因為上開電話不是他打的,不知道他們所講之「陳董」是何人,此外,也沒有酒店女服務生、會計或帳冊可以佐證。
法院認為,難以確認監聽譯文上一般敬稱為「陳董」即是陳宗彥,至於在監聽譯文中,陳宗彥確實有在2013年3月7日下午2時53分打電話給警察局局長秘書,提到偵查隊副隊長平調案,說出「要回市區這邊啦、三分局」。陳宗彥並於同年3月14日晚間9時35分再次致電詢問平調案進度,表示「好,所以現在在處理了啦,齁?」對方回「有簽出來了。」
對此,陳宗彥證稱,對方是當時警局局長的秘書,只是請他幫忙瞭解,自己對人事很尊重,局長有人事的權利,尊重每一位首長人事的權利,不會介入。基本只會去瞭解,有可能當時處理調動,忘記是誰請託我的,每天要幫忙的事很多,都是依法處理。
陳宗彥表示,他當議員時會讓選民知道服務進度,所以當政府官員,也是秉持依法做服務;他沒有叫小姐性服務,也沒有接受免費性招待,他尊重首長人事權,不會去介入。
法院指出,至於請託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2013年11月9日僅有王孝瑋與酒店男、女員工電話監聽譯文為證,並無當日王孝瑋與陳宗彥通訊內容,也無其他證據證明陳宗彥當日曾從事性交易或接受性服務。
雖然2013年12月15日晚間6時10分到32分,王孝瑋有以LINE傳送「明天送經發局簽核,若能縮短經發局跑流程時間最好」、「明天務必幫忙一下」、「配合變更登記」、「經發局會簽後才回到使管科蓋章,請協助縮短流程時間,還有消防局要跑」、「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等訊息給陳宗彥,請託陳加速台南市經濟發展局簽核流程。
陳宗彥允諾後,當時隔天便指示民政局辦公室某助理向經發局詢問「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處理進度,再以LINE向王回報「今早剛出使管,已請經發加速,後續消防也會追」、「經發已處理好」。
陳宗彥的律師證稱,陳宗彥前為台南市議員,承續為民服務精神,在民眾提出詢問求時,請助理去電給承辦人,詢問瞭解案件辦理進度,沒有利用局長職務機會對消防局長及工務局長提起此事,可見此一行為非職務行為。
陳的律師主張,陳每天在市政會議上幾乎都可以見到警察局長、消防局長及工務局長,卻沒有利用局長職務機會對警察局長、消防局長及工務局長提起此事,只是與一般人詢問方式相同,可見陳宗彥主觀上只是替民眾詢問事項進度而已,不可能有對價性存在。
法官指出,檢方就陳宗彥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連家樑、王孝瑋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部分舉證,仍有合理懷疑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法院無從形成該等部分被告有罪之確信。
法院認為,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3人有何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犯行,均判決無罪。連、王兩人圖利媒介性交罪共10罪,事證明確,連各判刑6月,應執行刑1年,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40萬元,王各判刑4月,應執行刑8月,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25萬元,均得上訴。
南檢指出,收到判決書將研議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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