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革熱防治中心前約用人員 偽造上百名受處分人已送執行
台南市登革熱防治中心前約用人員彭姓男子明知其所掌管的103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遭開罰的受處分人尚未繳納3千元罰鍰,也尚未移送強制執行,竟因擔心被主管知道未完成業務,而在公文上登載「移送強制執行」;台南地院將他判刑1年6月,宣告緩刑3年。
判決書依據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台南市登革熱防治中心前約用人員彭姓男子自2017年5月10日開始任職,負責辦理行政裁處、疫情分析及疫調暨個案管理等業務,是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彭於2019年3月至2022年8月間承辦登防中心有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等規定之罰鍰催繳、行政執行、債權憑證及歲入保留業務,負責於每季將行政罰鍰案件依實際辦理情形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歲入保留明細表」公文書。
彭姓男子明知受處分人應繳納的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經催繳仍未繳納者,應移送行政執行;但彭尚未完成承辦業務,又唯恐被上司知道,他竟將還沒有繳納罰鍰、也還沒有經登防中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的受處分人,登記「移送強制執行」。
彭明知他所寫下的103名受處分人,均尚未繳納3000元罰鍰,也尚未移送強制執行,卻在其職務上所掌管歲入保留明細表公文書上,於「尚未入庫原因」欄位登載不實內容,並將公文逐級陳核登防中心主管,提送台南市衛生局會計室。
彭分別於2021年1月27日(109年第4季)、2021年4月19日(110年第1季)、2022年2月21日(110年第4季)印出「歲入保留明細表」公文書紙本,導致足生損害於衛生局對於行政罰鍰應收款項控管正確性,案經衛生局向廉政署告發偵辦。
檢方偵訊時,江姓約用人員指出,她自2022年10月起接手彭承辦稽催罰款業務,她會比對發文行政執行署的公文與清單後,才會在歲入保留明細表的尚未入庫原因欄位填寫「移送強制執行」;經她比對彭所經手的受處分人,發現部分處分書案件查無移送紀錄。
彭姓男子當時的主管蔡姓組長指出,若登防中心未移送強制執行,卻在歲入保留明細表的尚未入庫原因欄位填寫「移送強制執行」,可能導致超過行政執行法5年請求權的時間,而無法執行。彭則在案發後,始終承認犯行。
法院認定,彭姓男子犯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考量其始終認罪、犯後態度良好,需撫養重病胞姐及素行等一切情狀,3罪分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1月、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法院審酌,彭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承認犯行,深具悔意,審酌整體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經本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付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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