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交往還發生關係 渣男稱「沒感覺分手」遭判刑
彰化縣蘇姓男子打工結識國三女生,兩人進一步發展成男女朋友,多次發生性關係,女生的媽媽獲知後提告。彰化地方法院審結,蘇男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蘇男2021年在超市打工認識女生,開始交往,同年8月為她慶生時得知她滿14歲即陸續發生性關係,次數多到女生記不清楚,女生證稱兩人使用通訊軟體聯絡,以「噴水」、「左手比出食指、右手比出ok」等圖案約定要發生性關係,女生line蘇男「欲火焚身」,蘇男回覆「我幫你降溫」。
蘇男辯稱,跟女生交往約兩年,只有擁抱牽手而已,通訊軟體對話是為了安撫她才順著她講的話去回應,他們沒發生過性行為。蘇男的律師稱辯,女生自稱蘇男發生性關係,卻到2024年元月24日才提告,不足以證明兩人有性行為,且女生因不滿蘇男與另一名女子交往,曾要求寫下切結書,後懷疑蘇男未遵守協議內容而銜恨控告蘇男。
彰化地院審酌,蘇男明知女學生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人,對於性行為的智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竟未克制己身情慾衝動,對女生發生性行為,對女生的身心健全、人格發展造成影響,所為實屬不該;蘇男到案後否認犯行,雖願與女生以15萬元進行調解,但女生的母親表示蘇男迄今仍否認犯行,調解未能成立。
彰化地院兼衡蘇男自述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女生表示希望法院從重量刑等語,及女生的母親表示蘇男明知家人反對還刻意接近女生,雙方分手後又與另一名未成年女生交往,現又否認一切,害女生傷心欲絕,請求從重量刑等語,律師表示蘇男稱與女生交往不過是為了與她發生性行為,後續沒感覺就與她分手,導致女生憂鬱症加重之意見等一狀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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