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男無照駕車拒檢 拖行警所所長10公尺致傷被判7月
35歲洪姓男子去年8月9日深夜駕車違停在台南東區小東與莊敬路口,經警攔查拒檢,反而加速逃逸,過程中擦撞並拖行莊敬派出所長林海平約10公尺,致右上肢多處擦挫傷,洪坦承犯行,雖表達願意賠償,但雙方歧見過大調解不成,法官認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7月。
檢警調查,洪案發當晚11時38分許,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違規臨停在東區小東與莊敬路口,遭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長林海平、警員徐立昇攔查,先假意配合盤查身分,卻在2人要求熄火下車時加速逃逸,並在逃逸過程擦撞並拖行林海平約10公尺,致右上肢多處擦挫傷。洪駕車加速逃離現場後,經警調閱沿路監視器畫面而查獲。
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偵查報告、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診斷證明書、行車紀錄器、現場監視器截圖照片及洪車行車軌跡翻拍照片等佐證。
台南地院指出,洪經警攔停後,唯恐其無照駕駛遭警盤查,加速駛離並拖行員警,員警因而受有傷害,經洪供述,並勘驗筆錄及監視器截圖等可稽,仍難認洪駕駛車輛加速離去而拖行員警當時,有何另行傷害員警犯意。
法官認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行為間,具有緊密關聯性,均以逃避警員盤查為目的,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從一重論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台南地院審酌,洪為規避盤查,竟駕駛自用小客車加速離去並拖行警員,而以此等強暴行為妨害警員執行職務,且於逃逸過程中危險駕駛而罔顧公眾往來安全,洪所為侵害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嚴正性,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公權力,且使依法執行職務員警受有傷害,更對不特定用路人生命、身體造成風險。
惟考量洪始終坦承犯行,並表示深切悔悟犯後態度,且危險駕駛行為幸未實際造成其他用路人受有傷害,他表達願賠償員警所受損失,惟因雙方歧見過大未能調解成立,認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7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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