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製造噪音 樓下住戶告樓上連敗訴
住電梯大廈8樓的吳姓女子埋怨樓上鄰居不時發出跑步等噪音,深夜音量甚至能夠傳到7樓,她提告請求林姓女鄰居夜間不得打球、敲擊、製造低頻噪音,並求償20萬元。法院認為無從證明林女製造噪音且超過住宅區噪音管制標準,吳女接連敗訴。
噪音爭議的大廈位於新北市三峽住宅區的10層大樓,屬於第2類噪音管制區。吳女表示,9樓住戶經常發出踩踏、用力關馬桶蓋等聲響,噪音短則數10秒,長至數分鐘,嚴重影響她的睡眠品質和生活起居,她錄下噪音並多次向社區管委會反映,也曾報警並勸導,但林女置之不理。
吳女自認因噪音而失眠、焦慮,提告要求9樓林女白天不得發出超過全頻57分貝、低頻37分貝,深夜不得超過全頻42分貝、低頻27分貝的噪音,也不能在晚間於室內清潔、跑步,或製造低頻噪音,並給付20萬精神慰撫金。
林女辯稱吳女提出的錄音檔,無法判斷聲響來源,質疑對方在搬入社區後半年開始蒐證,是因「精神狀況生變」而過於敏感,隨意推測她侵害安寧。
新北地院認為吳女自行錄音蒐證,未說明是否使用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的測量儀器、地點與高度,難認定影音檔的聲響是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噪音。
蔡姓管委會主委證稱「我有去聽到腳步行走產生的震動聲,我感受是聲音是從上方傳下來的」、「聲音是滿明顯的,我個人感受是不舒服的」;7樓陳姓女住戶也證述,即便8樓鄰居不在家,仍聽得到惱人噪音,但一審認為9樓還有其他住戶,吳女報警後,「員警到場沒聽到聲響」,認為無法證明林女長期製造噪音,判吳女敗訴。
吳女上訴高院,書記官去年11月偕同環保局人員到場測量聲響,環保局在臥室測量到的聲音為25.9分貝。高院認為音量符合第2類噪音管制區的管制標準,雖然吳女有錄到敲擊聲、碰撞聲、滾動聲、刷刷聲、小孩聲、哭聲,但無從分辨聲響產生方式與來源,況且收錄的聲音經由其他機器播放,原音也會失真。
高院認為吳女要求林女排除噪音侵害、給付精神慰撫金無理,駁回她上訴,吳女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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