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個月內被檢舉7次妨害安寧罰6千 台南酒吧老闆異議遭駁回
楊姓男子在台南住商混合區內開設酒吧,去年底半個月內遭鄰居7次檢舉,製造噪音,妨害安寧,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6千元,他不服指環保局未到場實測聲明異議,法官認社維法所規範僅須製造噪音,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即適用,且有錄影光碟及3位證人佐證而駁回。
楊男指出,他經營酒吧經民眾檢舉,分別於去年11月26日、29日、30日、12月6日、8日、12日、13日深夜至凌晨妨害安寧,遭警方依社維法相關規定處罰鍰6千元。然而,分局受理民眾檢舉後,派員至現場勘查,卻皆未發現酒吧有妨害公眾安寧行為,到場員警未感受到任何噪音後即離去。
他主張,酒吧位處住宅與商業混合使用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其容許分貝數值本就較純住宅使用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為寬,縱使酒吧有發出擾人聲響,但本件並無環保局人員實地檢測現場音量是否超出管制標準,更遑論到場員警均查無酒吧有妨害安寧情事,分局逕依民眾檢舉而對他裁罰,顯有失當,請求撤銷原處分。
台南簡易庭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定有明文,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千元以下罰鍰。此規定所稱「噪音」,依違反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另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可知社維法所處罰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3條所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不同。
因此,社維法所規範僅須製造噪音,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即適用,不以超過噪音管制法所定管制標準為限。
台南簡易庭表示,楊男所經營酒吧確有製造噪音,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根據檢舉人於警詢陳述明確,並有檢舉人提出錄影光碟為證,且3位鄰居於警詢時證述屬實,且民眾多次檢舉酒吧妨害安寧,依市警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回報說明」記載,到場警員回報「現場勸導改善」、「勸導改善」、「到場後勸導店家降低音量」等,與檢舉人提出錄影光碟、證人證述相符。原處分機關依違反社維法處罰鍰6千元,並無不合,駁回異議,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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