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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男帶12歲女網友上摩鐵 共享人生初體驗判刑1年8月
吳姓男子去年騎車載12歲女網友至汽車旅館發生一夜情,犯後坦承犯行,新北地院日前判刑1年8月,緩刑4年,並法治教育課程4場,可上訴。
判決指出,19歲吳姓男子去年中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2歲女網友,同年8月,吳男甫滿18歲便騎車約女網友一起出遊,逛至凌晨1時許,帶女網友入住新北市樹林區1間汽車旅館,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共享人生初體驗。
女網友因徹夜未歸,經家長追問出上情報警提告。事後吳男未逃避責任,勇於坦承犯行、接受審判並深表悔悟,也與被害女網友及其家長達成調解並已履行調解條件。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吳男去年甫滿18歲,年紀甚輕,正值熱衷與異性交往之時期,血氣方剛,自制能力較弱,且坦承犯行並與受害女網友及其家長達成和解,日前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刑1年8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須接受4場法治教育程,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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