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冤案? 明明犯嫌髮量多 檢方卻起訴1「禿子」判決出爐
曾姓男子被控以粗話調戲超商女店員性特徵、以手碰女店員的胸部、臀部,檢方依性騷擾罪起訴他。台北地院審理,曾否認犯罪,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發現嫌疑人髮量茂密,而曾髮量稀疏如禿,檢察官起訴錯對象,判曾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曾2024年6月3日凌晨2時在台北市萬華區全家超商便利店見女店員一人工作,走近她的身旁說「這麼騷、欠X」,自後方伸手環抱女店員,再稱「妳奶這麼大,很欠X」,以手碰觸她的左邊側乳、臀部,用下體頂女店員臀部,犯性騷擾罪。
曾否認犯罪,稱自己經營的鎖店距離便利店只有60公尺,案發時在店裡睡覺,還說監視器錄影畫面的嫌疑人,與他的身體特徵根本不相同。
法官勘驗監視器拍到的嫌疑人發現,嫌疑人未配戴眼鏡、頭髮色黑茂密,穿著短褲顯露出的小腿膚色偏白,小腿無傷痕,不過,曾姓男子有配戴眼鏡、頭髮斑白、已呈落髮稀疏的微禿狀態,且曾的雙腿遍布陳舊性傷痕,與嫌疑人的外觀明顯不同。
此外,鄭姓員警審理時出庭作證說,案發時他在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服備勤職務,是偵查隊下交辦單要求對曾姓男子製作筆錄。
鄭說,曾姓男子製作筆錄時,髮量和開庭時的一樣,與監視器拍攝到的嫌疑人頭髮髮量相比有落差,還說曾姓男子在作筆錄時,全程有戴眼鏡等。
法官認為,曾姓男子的外觀特徵,與監視器中的性騷擾嫌疑人無論在頭髮色澤與髮量、是否配戴眼鏡、小腿皮膚色澤及傷痕上都不相符,不是對女店員性騷擾的人。
至於檢察官偵辦曾姓男子時,認為曾的手機門號所使用的基地台與超商一樣,即以此為證據起訴曾,法官認為,曾開的鎖店與超商緊鄰72公尺,使用同一基地台合理,不能以此認定曾是性騷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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