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執事舅公與國小姊妹同住 藉機強制猥褻、性侵判9年
台南市一間寺廟執事與姊姊的兩名國小孫女同住,他身為舅公,竟四度強制猥褻姊姊,撫摸、親吻下體,更二度以手指、下體性侵妹妹得逞;案經姊姊告訴國小老師報警提告,台南地院將他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罪,共8罪,判處9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台南市安南區一間寺廟的執事藉由與親姊姊的兩名孫女同住機會,明知兩個小姊妹就讀國小、未滿14歲,稱他為「舅公」,竟分別在2020年至2023年10月間撫摸姊姊下體、以不明按摩棒碰觸姊姊下體、拉起姊姊上衣親吻胸部強脫褲子親吻下體。
該名執事犯案地點分別在家中廚房、客廳、放衣服房間或自己房間;其後他又於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間對未滿14歲的妹妹下手,無視小女孩不斷出言拒絕,分別撫摸妹妹胸部、以手指插入妹妹下體、親吻妹妹下體、以下體性侵妹妹得逞。
案經兩姊妹告訴國小老師,老師協助向警方報案,台南地檢署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舅公承認犯行,加上小姊妹、國小導師證述,姊妹驗傷診斷書、性侵害案件通報表、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性侵害案件案情摘要表、姊妹母親質問的對話紀錄,認定犯行明確。
法院指出,被告是小姊妹祖母的親弟,具有家庭成員關係,被告犯行構成對小姊妹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均構成家庭暴力罪;被告犯刑法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6罪)、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法院說明,被告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承認犯行,且表達願意賠償誠意,又因年紀已高,在監執行期間過長,不利其復歸社會,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但雙方就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調解無果,且被告犯罪情狀實難認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法院審酌,被告身為小姊妹的舅公,本具有相當信賴關係,然被告為滿足一己性慾,明知小姊妹尚幼,性自主權發展未臻成熟,竟為多次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行為,嚴重違背人倫秩序,戕害小姊妹身心健全成長,造成難以磨滅傷害,所為實屬不該,減刑請求自不得採。
法院表示,被告未曾受刑之宣告,素行尚稱良好,考量其承認犯行,目前在寺廟擔任執事,離婚,有1成年小孩等狀況;其犯對於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又犯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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