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請領門檻超高 范雲提修法助經濟弱勢離婚女性

現行贍養費超高門檻,導致實務上難以請領,自2009年到2018年,這10年間全國只有21人成功聲請,多數駁回理由都是無法達成「生活陷於困難」高門檻。民進黨立委范雲與婦女新知、晚晴婦女協會今天表示,將推動離婚法制改革,將贍養費中「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刪除,改為「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
范雲表示,現行民法1057條贍養費規定,因離婚導致生活陷於困難者,才能請求贍養費,該法條已有92年沒有修正,早已不符合實際需要,婦女新知協會訪談近百位律師,有近9成表示不會建議當事人請求贍養費,原因一樣是無法達成生活陷於困難要件。
范雲舉出實際案例,有女性婚內遭家暴、被提起離婚訴訟,當時年事已高又患有慢性病,月薪僅國內基本薪資,但法官認定未生活陷於困難,判當事人贍養費請求失敗,可見現行贍養費的高門檻,導致實務上無人能請求。
范雲指出,還有當事人在婚前中有醫師執照,因結婚後照顧孩子,長年沒有職業、沒有時間補修學分,離婚後因經濟壓力,選擇到工廠擔任作業員,最後仍因生活未陷困難,無法聲請贍養費。這是典型女性因婚姻而就業能力減損,應該在離婚時得到補償,這才是贍養費應該考量的要件。
范雲說,2022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已建議,贍養費不該以生活陷於困難作為條件。CEDAW國際專家也指出,贍養費的補償應正視一方在家庭中付出,導致就業能力減損,建議考慮刪除生活陷於困難該條件。
范雲與婦女新知、晚晴協會提出的修法草案,將贍養費中「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刪除,改為「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生活陷於困難,可以是法官考量的因素之一,但不該是阻礙女性聲請贍養費的超高門檻。范雲表示,這才是真正的離婚法制改革,真正對離婚後經濟弱勢女性的支持。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