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個資會籌備處:公務機關應設置個資保護長

行政院日前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明定個資會相當於中央三級獨立機關,力拚8月前成立。立法院今(8)日經濟委員會審議「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主任李世德說,這一次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3大重點,包括「賦予個資會必要之監管權限」、「強化公務機關個資保護監管」、「優先納管無人監理業者,分階段集中事權」,尤其要「明定公務機關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長」。
李世德說,未來公務機關的個人資料保護長,要負責統籌推動及督導考核機關內部,以及所屬的個資保護事務。同時,也會增訂情報機關以外公務機關,個資保護事務的行政監督規定。
李世德今表示,個資法適用對象,廣泛涵蓋全國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其中,公務機關含全國各機關(構)及公立學校數有8千多個,目前其個資管理事務以自律為主;非公務機關部分,若僅以營利事業登記為例,已達165萬餘個,目前皆由各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其所營事業分別監督其個資事務。
李世德解釋,這一階段修正,主要是為了配合個資會成立,希望賦予個資會相關執法權限,包含對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之行政監督,以及與公務機關之上級或監督機關、非公務機關之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力合作機制等配套規定;至於下一階段,其他諸多修法議題,籌備處會持續進行研議規劃,再交由正式成立的個資會,以個資法主管機關地位,進行通盤修正研議及立法政策決定。
李世德說,針對公務機關的部分,許多委員都提到主管機關應該每兩年就進行稽核,且應該定期公開,也有委員建議公務機關未依個資會命令限期改正者,個資會「應」公布其名稱及違法情節,但李世德建議:「公布名稱及違法情節是行政處分,而不是資訊公開,所以要看情況再決定,希望能持續用行政院版本,定義為行政裁量,再看個案決定」。
李世德今天說,這是國家第一次有個資保護獨立機關的機制,個資法修正涉及我國要由分散式管理走向獨立機關監督體制的重大變革,所以希望前期規劃還是盡量先凝聚共識。
另針對「優先納管無人監理業者,分階段集中事權」部分,李世德表示,個資會將優先納管目前無人監理或存在管轄爭議的非公務機關,6年的過渡期間,仍暫時維持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監管其個資保護事項,但是,會每2年檢討減列公告範圍,逐步改由個資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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