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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姊妹遭判無期徒刑、18年 民團:惡意傷害孩子的人有必要重判

「剴剴案」下午一審宣判,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分別處無期徒刑和18年。本報資料照片
「剴剴案」下午一審宣判,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分別處無期徒刑和18年。本報資料照片

劉家姊妹涉嫌凌虐1歲男童「剴剴」致死,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徒刑。台灣兒童權益聯盟秘書長林慧華指出,重判惡意傷害孩子的人有其必要,建議優先檢討、處理虐待在法律定義上的分歧問題,讓兒虐判決有認定標準;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認為,前端預防工作更重要,才能避免兒虐悲劇再發生。

林慧華說,對於惡意傷害孩子的人,重判當然有其必要,也不該允許這樣的人有機會照顧孩子。但她提醒,從劉姓姐妹言行可看出,某些做出不適當行為的照顧者,背後原因是缺乏人權意識,不尊重孩子的人權、人格,將幼童當作不懂事、比自己還低階的人,才會以「為孩子好」的理由,做出侵害兒童權益的粗暴行為,可能根本不理解、不自覺這樣的行為不對。

她指出,現行法律對於凌虐、不當對待的定義不夠明確,導致大家對行為定義跟理解不一致,進而影響判決輕重。像是妹妹劉若琳辯稱自己是「不小心」以指甲刮到剴剴頸部,才造成一道血痕,但其實這就已經對孩子造成傷害,怎會不是不當對待?

對於加重虐童刑法,林慧華說,要加重到什麼程度才叫重?判決結果要能獲得大家一致認同,其實並不容易。她認為應優先處理刑法、兒少權法對虐待的定義,如此一來在法律判決時才有認定標準可依循,不會解釋分歧、難取得共識,「法律定義檢討應趕快先做」其次是建立大家對兒童人權的意識。

王玥好則說,加重刑罰是方式之一,宣示性意義大,但有沒有遏止效果很難說,因為施虐者可能沒有自我控制或管理能力,即便刑罰拉高至死刑,若無法自控,當下照樣會施加暴力虐待。民間團體更重視前端預防,讓兒虐悲劇不再發生。她建議,應透過評估、訪視機制把關,及時發現兒少被虐待的徵兆,前端的防治工作,比後端加重懲處來得更重要。

對於衛福部社家署先前預告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嚴格管制收出養系統,出養必要改由地方政府評估,王玥好認為,過去政府部門不夠了解收出養的執行,疏於管理,現在讓政府承擔更多責任,將有助於政府對於收出養議題的了解、資源的投入,但相較於民間團體是專組專人在執行收出養業務,政府的專精程度可能會有些許差異,在服務品質、資源配置優先性上是一大挑戰。

人權 法律 無期徒刑 虐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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